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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9.03.20. 府訴二字第109610049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訴願人因閱覽卷宗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9年1月7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083055446號函
,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08年12月23日,以檔案閱卷申請書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閱覽本市
大安區○○路○○段○○巷○○、○○號○○樓屋頂違建查報資料清冊,經原處分機關
以109年1月7日北市都建查字第 1083055446號函(下稱原處分)請訴願人補正其為當事
人或利害關係人之事證,再依規定辦理。訴願人不服該函,於109年1月15日向本府提起
訴願,2月11日補正訴願程式。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以109年 2月4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093145088號函通知訴願人
撤銷原處分,訂於109年 2月13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辦理閱卷事宜;並副知本府法
務局。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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