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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9.04.17. 府訴二字第109610071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1月15日北市都服字第1093006044號
    核定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為本市低收入戶,於民國(下同)108年8月7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108年度住宅租金補
    貼(收件編號:1081B06262),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家庭成員共計 1人(即訴願人),
    經以內政部營建署匯入財稅資料核算,其家庭年所得為新臺幣(下同)32萬 300元,每人每
    月平均所得為2萬6,692元,小於5萬8,030元,乃以109年1月15日北市都服字第1093006044號
    核定函(下稱109年1月15日核定函)核定訴願人為108年度租金補貼核定戶(核定編號:108
    1B06262),按月核發訴願人租金補貼4,000元(含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加碼補貼 1,000元,
    若於補貼期間喪失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資格,則取消低收入戶加碼補貼),惟租金未達4,00
    0元,則依每月租金金額覈實補貼。訴願人不服 109年1月15日核定函,於109年2月10日向本
    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雖未載明不服之訴願標的,惟記載:「……本人申請 108年度租金補貼被核
      定平均月收入超過規定的額度被刪減二仟元……租金補貼編號:1081B06262……」揆其
      真意,應係對109年1月15日核定函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住宅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
      9條第1項第3款及第5項規定:「為協助一定所得及財產以下家庭或個人獲得適居之住宅
      ,主管機關得視財務狀況擬訂計畫,辦理補貼住宅之貸款利息、租金或修繕費用;其補
      貼種類如下:……三、承租住宅租金。」「第一項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第12條第 1項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補貼之申請資格、應檢
      附文件、自有一戶住宅之認定、無自有住宅或二年內建購住宅之認定、租金補貼額度採
      分級補貼之計算方式、評點方式、申請程序、審查程序、住宅面積、期限、利率、補貼
      繼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第4項規定:「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指申請人
      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
      籍外配偶。……。」第4條第1項規定:「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資格
      審查程序如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住宅補貼案件應即初審……。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初審合格之申請案列冊後,函請財稅機關提供家庭成員之家
      庭年所得、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財稅機關提供之
      資料辦理複審……。」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租金補貼者,除應具備第九條第
      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條件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二、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應
      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24條規定:「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
      息補貼或租金補貼者資格審查及申請人年齡之計算,以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與提出之文
      件為審查依據及計算基準。……。」
      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 1條規定:「本標準依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第 1項第1款規定:「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一、所
      得:指家庭成員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第6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得衡酌財政狀況於家庭年所得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最低生活費三
      點五倍之範圍內自行訂定家庭成員之一定所得標準。」
      臺北市政府104年11月3日府都服字第 10439213600號公告:「主旨:公告依自建自購住
      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26條規定,將該辦法有關住宅補貼案件相關事項,委任本
      府都市發展局辦理,並自 104年11月24日生效。……公告事項:本府依自建自購住宅貸
      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26條規定,將該辦法所定住宅補貼相關事項,委任本府都市發
      展局辦理,並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8年 6月26日北市都服字第10801314071號公告(下稱:108年6
      月26日公告)「主旨: 108年度住宅補貼(租金補貼、……)公告。……公告事項:…
      …二、住宅補貼項目及計畫辦理戶數如下:(一)租金補貼: 1萬戶……三、租金補貼
      額度: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每戶每月補貼金額詳附件一,補貼期限最長12期(月)。
      ……九、申請資格:(一)本補貼所稱家庭成員,指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
      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二)申請住
      宅補 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1.中華民國國民。2.符合下列年齡限制之一:(1)
      年滿20歲…… 5、家庭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詳附件四
      ……)。」
      附件一  108年度租金補貼金額表(節略)

    收入分階

    第1階

    第2階

    第3階

    家庭年所得低於134萬元且符合下列平均每人每月收入條件

    平均每人每月收入

    16,580元以下(最低生活費1倍以下)

    16,581元-24,870元(最低生活費1倍到1.5倍以下)

    24,871元-58,030元(最低生活費1.5倍到3.5倍以下)

    1人

    5,000元

    3,000元

    2-3人

    7,000元

    6,300元

    4人以上

    11,000元

    10,300元

    ……
    2.租金補貼戶每戶每月補貼7,000元以下者,如申請人育有3名以上未成年子女或為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者,每戶每月最高各補貼新臺幣1,000元,最高補貼金額以7,000元為限……。
    ……


      附件四 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標準(節略)
        依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所得指家庭成員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其標準及內容計算如下表( 108年度住宅補貼申請案,將採計財稅或主管機關提供
      之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107年度家庭年所得及財產資料作為審查依據):
      108年度租金補貼申請標準                     單位:新台幣

    戶籍地

    家庭成員所得及財產均應低於下列金額

    家庭年所得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

    臺北市

    134萬元

    5萬8,030元


      註:1.所得指財稅機關提供之家庭成員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為領有殘障手冊之低收入戶,經安排至環保局清潔隊當臨時
      工,原處分機關以國稅局提供之年所得來審核有失公平,應以訴願人之基本薪資來核定
      ,始符合社會救助法規範。
    四、查本件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為本市低收入戶)家庭成員共計 1人,經以內政部營建
      署匯入財稅資料核算,其家庭年所得為32萬 300元,每人每月平均所得為2萬6,692元,
      小於5萬 8,030元,有108年度租金補貼申請書、訴願人戶政資料、財稅資料清單等影本
      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以109年 1月15日核定函核定訴願人為108年度租金補貼核定戶
      (核定編號:1081B06262),按月核發訴願人租金補貼 4,000元(含本市列冊之低收入
      戶加碼補貼 1,000元,若於補貼期間喪失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資格,則取消低收入戶加
      碼補貼),惟租金未達4,000元,則依每月租金金額覈實補貼,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機關以國稅局提供之年所得來審核有失公平,應以訴願人之基本薪
      資來核定云云。經查:
    (一)按設籍臺北市者申請租金補貼,其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
       及財產標準;次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衡酌財政狀況於家庭年所得50%分位
       點家庭之平均所得、最低生活費 3.5倍之範圍內自行訂定家庭成員之一定所得標準;
       另按本市家庭成員之家庭年所得應低於134萬元,且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5萬8,03
       0 元;復按家庭成員,指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
       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等;揆諸前揭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
       金補貼辦法第2條第 4項及第16條第1項第2款、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6
       條第2項、原處分機關 108年6月26日公告自明。復依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
       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得指家庭成員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108年度住宅補
       貼申請案,係採計財稅或主管機關提供之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 107年度家庭年所得及
       財產資料作為審查依據,為108年6月26日公告所明定。
    (二)查本件經以內政部營建署匯入財稅資料核算,訴願人其家庭年所得為32萬 300元,每
       人每月平均所得為2萬6,692元,小於5萬8,030元,是原處分機關以109年1月15日核定
       函核認訴願人為108年度租金補貼核定戶(核定編號: 1081B06262),按月核發訴願
       人租金補貼 4,000元,並無違誤。且依上開規定本案所得審核係以財稅機關提供之家
       庭成員 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為依據,訴願主張原處分機關以國稅局提供之年
       所得來審核有失公平一節,應係誤解法令,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
       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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