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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9.05.01. 府訴二字第109610074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訴願人等2人因申請閱覽卷宗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12月26日北市都建照字第1083
054071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前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3日(108年12月4日收文)檢具閱卷申請書,
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閱覽本府都市發展局 108建字第xxxx號建造執照(以下簡稱系爭建照
),經原處分機關以108年12月6日北市都建照字第1083052848號函復略以:「主旨:有
關臺端申請閱覽本局 108建字第xxxx號建築執照一案……說明……二、旨案涉及個案事
實認定及相關土地權利人之重要權益,請由該等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未檢附
相關權利證明文件可茲查證),或依行政程序法第24條檢具委託書再憑辦理。」
三、訴願人等2人復於108年12月12日檢具閱卷申請書並檢附臺灣區基礎工程學會108年12月6
日(108)臺基學鑑字第 10811002-1號函影本等相關資料,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閱覽系爭
建照(含基地圖),經原處分機關以 108年12月26日北市都建照字第1083054071號函復
略以:「主旨:有關臺端申請閱覽本局 108建字第xxxx號建築執照一案……說明……二
、旨案涉及個案事實認定及相關土地權利人之重要權益,仍請由該等權利人或利害關係
人提出申請(未檢附相關權利證明文件可茲查證),或依行政程序法第24條檢具委託書
再憑辦理。」訴願人等2人不服該函,於109年1月8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2月5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9年 3月25日北市都建照字第10931575242號函通知訴
願人等2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前開108年12月26日北市都建照字第1083054071號函
。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又
本件訴願人等 2人申請言詞辯論,經審酌原處分已不存在,核無進行言詞辯論之必要,
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5 月 1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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