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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9.07.20. 府訴二字第109610122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送達代收人:○○○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3月25日北市都企字第1093031665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案外人○○○前經原處分機關以民國(下同)108年1月11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004884號
      住宅補貼核定函核定為107年度租金補貼核定戶(核定編號:1071B01471),並自108年
      1月至7月、108年10月至12月按月核撥租金補貼新臺幣(下同)4,000元,共計核撥10期
      計 4萬元在案。嗣原處分機關查得○○○於 108年11月20日死亡,乃以109年3月25日北
      市都企字第1093031665號函(下稱原處分,原處分誤繕為 108年1月至108年12月每月獲
      撥補貼4,000元,原處分機關業以 109年6月20日北市都企字第1093068078號函更正)通
      知訴願人,○○○107年度租金補貼於死亡後應即停止,原處分機關應自108年11月20日
      起廢止上開108年1月11日核定函,因訴願人為○○○之法定繼承人,並請訴願人繳回溢
      撥之租金補貼款共計5,467元(108年11月20日至12月31日)。訴願人不服,於109年5月
      5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9年 7月6日北市都企字第1093067348號函通知訴願人
      ,撤銷原處分,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
      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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