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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9.08.24. 府訴二字第109610143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5月13日北市都企字第1093052504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9年3月31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109年度「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貼
加班列車」住宅租金補貼(案件編號: 109A01095),經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家庭成員共
計2人(訴願人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即其父親○○○),依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提供之107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核算,訴願人家庭成員利息所得總計新臺幣(下同)1萬8,160元
,以107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 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1.035%)推算本金約175萬4,589
元,另加計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所得1,250元,訴願人家庭成員之動產總額約為 175萬5,839
元,已逾109年度租金補貼家庭成員每人動產限額為 15萬元之申請標準,核與「臺北輕鬆住
-租金分級補貼加班列車」住宅租金補貼作業要點第3點第 1項第5款及原處分機關109年1月7
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130386號公告規定不符,乃以109年5月13日北市都企字第1093052504號
函(下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審查結果列為不合格。原處分於109年5月14日送達,訴願人不
服,於109年 5月27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109年6月4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
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貼加班列車」住宅租金補貼作業要點第 1點規定:「臺北
市政府 ......為推動以多元方式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解決居住問題之住
宅政策,鑒於內政部營建署『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租金補貼之申
請期間限於各年度七、八月間,為協助逾期申辦者減輕居住負擔,並且銜接申辦『自建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租金補貼,特訂定『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貼
加班列車』住宅租金補貼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 2點規定:「本要點之主
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第 3點規定:「申請租金補貼者
,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本市市民。(二)符合下列年齡限制之一:1.年滿二十歲。
......(三)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五
)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應符合租金分級補貼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標準。......本要點所稱
家庭成員,指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第7點第1
款規定:「租金補貼之審查程序如下:(一)申請案經本局初審,資料不齊者,應一次
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符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原處分機關109年1月7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130386號公告:「主旨:公告辦理109年度『
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貼加班列車』。依據:『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貼加班列車
』住宅租金補貼作業要點。公告事項: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09年1月10日起至109年3
月31日止。二、補貼項目: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三、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
展局。......五、補貼對象及條件:(一)住宅租金補貼以符合『臺北輕鬆住-租金分
級補貼加班列車』住宅租金補貼作業要點之資格條件為補貼對象。......七、租金分級
補貼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標準......如附表。......」
附表 租金分級補貼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標準
......(109年度住宅補貼申請案,將採計財稅或主管機關提供之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1
07年度家庭年所得及財產資料作為審查依據):
租金補貼申請標準表(節略) 單位:新臺幣戶籍地
家庭成員之財產均應低於下列金額
每人動產限額
臺北市
15萬元
註:......
2.動產中之存款本金係以財稅資料顯示之家庭成員107年總利息所得,按1.035%之
利率推算。......。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原處分所稱訴願人及家庭成員之動產總額合計175萬5,839元,並非
訴願人之動產,係法院執行拍賣訴願人父親之不動產,於清償債務後,將拍賣剩餘款項
,匯入訴願人父親之戶頭,且訴願人父親並將剩餘款項全數用於清償民間債務,請予以
查明。
三、查本件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109年度「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貼加班列車」住宅租
金補貼,經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家庭成員共計2人,動產總額約為 175萬5,839元,已
逾109年度租金補貼家庭成員每人動產限額為 15萬元之申請標準,核與「臺北輕鬆住租
金分級補貼加班列車」住宅租金補貼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第5款及原處分機關109年1月7
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130386號公告規定不符;有訴願人109年3月31日申請書、戶政資料
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09年4月24日查調之訴願人全戶2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所稱訴願人及其家庭成員之動產總額合計175萬5,839元,並非訴願
人之動產,係法院拍賣其父親之不動產,於清償債務後,將拍賣剩餘款項,匯入其父親
之戶頭,且其父並將剩餘款項全數用於清償民間債務云云。
(一)按設籍臺北市者申請 109年度住宅租金補貼,其家庭成員每人動產限額應低於15萬元
;次按家庭成員之動產包括存款本金,而存款本金之計算方式,以財稅資料顯示之10
7年利息所得推算,推算利率以107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1
.035%)計算,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復按家
庭成員,指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等;揆諸前開原處分
機關109年 1月7日北市都服字第1083130386號公告及「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貼加
班列車」住宅租金補貼作業要點第3點等規定自明。
(二)查依卷附訴願人之戶籍謄本影本所示,訴願人家庭成員包含訴願人及其戶籍內之直系
親屬即其父親○○○共2人;復依卷附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查調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其家庭成員107年度利息所得總計1萬8,160元,以107年臺灣
銀行全年平均值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1.035%)推算存款本金約為175萬4,589元
,另加計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所得1,250元,訴願人家庭成員之動產總額約為175萬5,
839元,已逾109年度租金補貼家庭成員每人動產限額15萬元之申請標準。是原處分機
關核定訴願人不符合補助資格,並無違誤。另查原處分機關109年 1月7日北市都服字
第1083130386號公告事項第 7點附表租金分級補貼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標準,因該標準
並無清償債務金額可不計入動產總額之規定,訴願人就此主張,尚難對其為有利之認
定。從而,原處分將審查結果列為不合格而否准訴願人之申請,揆諸前揭規定及公告
,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