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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9.10.05. 府訴二字第1096101725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 6月12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0574431號裁處
    書及第10930574432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
      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
      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18條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
      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第77條第3款及第8款規定:「訴願事
      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
      者。......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委託案外人○○有限公司(下稱○○營造)承造本市文山區○○路○○段○○巷
      ○○號建築工程(下稱系爭工程),領有 108建字第xxxx號建造執照,預計興建地上 3
      層、地下1層RC造建築物。原處分機關所屬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下稱建管處)於109年
      5月18 日接獲民眾陳情系爭工程施工造成泥漿溢出至鄰地,並提供照片佐證,嗣原處分
      機關於109年5月26日派員至系爭工程工地現場勘查後,審認○○營造於109年5月16日於
      案址進行灌漿作業致泥漿溢出至鄰地,違反建築法第63條規定,乃依同法第89條規定,
      以109年 6月12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0574432號函(下稱109年6月12日函)檢送同日期北
      市都建字第10930574431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營造新臺幣(下同)1萬8,00
      0元罰鍰,並命立即改善。原處分於109年6月17日送達○○營造,訴願人不服,於109年
      7月10日經由建管處向本府提起訴願, 8月17日補正訴願程式及補充訴願理由,9月16日
      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關於109年6月12日函部分:
      查本件原處分機關109年6月12日函檢送原處分予系爭工程之承造人○○營造,核其性質
      僅係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是訴願人對之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
      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關於原處分部分:
      按不服行政處分循訴願程序謀求救濟之人固包括利害關係人,然所謂利害關係乃指法律
      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本件原處分機關以原處分處○○營
      造1萬8,000元罰鍰,並命立即改善,並未課予訴願人繳納罰鍰或其他法律上之義務,難
      謂原處分對訴願人已造成權利或利益之損害;訴願人雖主張陳情人故意阻撓○○營造施
      工,造成施工困難、危險與製造糾紛;惟訴願人充其量僅具事實或經濟上利害關係,尚
      難認其與原處分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應屬當事人不適格。是訴願人對原處分遽向本府提
      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亦非法之所許。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3款及第8款,決定
      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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