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109.12.07. 府訴二字第109610215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訴願人等 2人因室內裝修施工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1月10日簡
裝(登)字第 C10800126號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
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 7條第1項規
定,其所稱建築物室內裝修之審查機構,乃指經內政部指定置有審查
人員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之直轄市建築師公會、縣(市)建
築師公會辦事處或專業技術團體,該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
驗業務,應擬訂作業事項並載明工作內容、收費基準與應負之責任及
義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備;另臺北市建築物室
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事項準則(下稱作業準則)第2條、第 4條第1
項、第12條第 1項規定,本市有關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事項之主管機
關為本府,並委任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執行之。而審
查機構指符合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並依該辦法第7條規定經都發局核
定之直轄市建築師公會、縣(市)建築師公會辦事處或專業技術團體
,其所屬審查人員依管理辦法第29條之 1(即現行管理辦法第33條)
執行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業務,於查核圖說合格並簽章負責
後,應簽發施工許可證。都發局嗣以100年4月1日北市都建字第10064
030700號公告:「......說明:一、......因應內政部99年12月23日
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並落實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案件管理,
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案件審核及查驗業務自100年 4月1日起調整委託
內容如下:(一)適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之案
件,即申請範圍用途為住宅或申請樓層之樓地板面積符合十層以下樓
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下或十一層以上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
以下者。 1、辦理方式:是類案件申請人應向審查機構(台北市建築
師公會)申請並由該機構輪派審查人員辦理,或申請人洽領有審查機
構派任證書之審查人員辦理後逕向審查機構申請。2、執行內容:(1
)申請施工許可證業務:申請文件經審查人員審核後,由審查機構核
給期限並核發施工許可證。......」將上開規模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施
工許可證核發業務委託原處分機關辦理。是本件原處分機關應係本府
委任都發局,復由都發局委託依前揭管理辦法、作業準則及公告等規
定執行公權力之團體,訴願人就其處分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4條第4
款及第10條規定,其訴願之管轄為本府,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三、案外人○○○(下稱○君)所有本市松山區○○街○○號○○樓之○
○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物)領有66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訴願人○
○○及○○○等 2人為系爭建物樓下即本市松山區○○街○○號○○
樓之○○及○○樓之○○之所有權人(權利範圍各為1萬分之 1、1萬
分之9,999)。○君前於民國(下同)108年 1月10日檢附相關資料向
原處分機關申請辦理室內裝修施工許可,經原處分機關查核後,核發
108年 1月10日簡裝(登)字第C10800126號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下
稱原處分),許可施工期間為108年1月10日至108年7月10日,嗣辦理
施工期限延展至109年 1月10日。訴願人等2人不服原處分,於109年8
月17日經由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向本府提起訴願,9月7日補充訴願理
由及訴願資料,並據都發局檢卷答辯。
四、本件經都發局重新審查後,以109年10月29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07915
3號函通知○君略以:「......函陳因申請人......陳請准予撤銷108
年 1月10日簡裝(登)字第C1080093號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
本局同意備查......」嗣都發局以109年11月12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9
3118616號函補充答辯略以:「主旨:有關......108年 1月10日簡裝
(登)字第 C10800126號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下稱系爭處分)提起
訴願一案,補充答辯如下,請查照。說明:......二、查系爭處分之
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字號係誤植,正確許可證字號為108年1月10日簡
裝(登)字第C1080093號。三、按申請人○○○君 109年10月23日來
函請求撤銷簡裝(登)字第C1080093號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並另行申
辦,本局爰以 109年10月29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079153號函同意撤銷
。......」依上開都發局函文意旨,原處分業經撤銷。準此,原處分
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訴願人等 2人自無
訴願之必要。
五、另訴願人○○○聲請發給室內裝修施工許可圖及施工合格證及會勘施
工現況部分,業經本府以109年9月22日府訴二字第1096101625號函移
請都發局處理,併予敘明。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