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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0.02.18. 府訴二字第110610028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申請提供資訊等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9年10月29日北市
    都建字第1093077042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109年10月29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077042號函關於否准申請提供「第10905
    次審查會議」之開會錄音檔部分,訴願駁回;其餘訴願不受理。
      事實
    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09年7月23日、31日及8月10日向原處分機關所屬
    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下稱建管處)申請補發本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
    鑑定報告文件審查及爭議處理委員會「第 10905次審查會議紀錄」之「委
    員會審查意見」,經原處分機關以109年8月12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067010
    號函(下稱109年8月12日函)回復略以:「主旨:有關臺端請求補發『 1
    0905次審查會議紀錄』委員會審查意見一事......說明:......三、關於
    『 10905次審查會議紀錄』委員會審查意見一事,委員會委員依『臺北市
    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鑑定報告文件審查及爭議處理委員會作業要點』第
    6 點決議通過,故此次並無決議鑑定報告書須修正事項之審查意見。....
    」嗣訴願人於109年10月6日、23日向建管處申請明示「第 10905次審查會
    議」是否有:(一)委員間之討論紀錄(二)鑑定機構之重新檢送補充修
    正報告書(三)每位委員之書面審查報告表(四)所有出席委員百分之百
    同意通過(五)其他事項之審查意見(六)沒有經過任何討論,一開會就
    直接審查通過等6個疑點,並申請補發「第10905次審查會議」之開會錄音
    檔,經原處分機關以109年10月29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077042號函(下稱1
    09年10月29日函)回復略以:「主旨:有關臺端請求補發完整之 10905次
    審查會議紀錄一事,本局前以109年8月12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067010號函
    (諒達)回復在案......。」嗣訴願人復於 109年11月 2日向建管處申請
    明示「第 10905次審查會議」之疑點,並申請補發開會錄音檔,經建管處
    以109年11月12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93080525號函(下稱109年11月12日函
    )回復略以:「主旨:有關臺端請求補發『 10905次審查會議』開會完整
    版文件及錄音檔一事......說明:......二、有關臺端請求補發『 10905
    次審查會議』開會完整版文件一事,本處業已 109年6月1日北市都建使字
    第1093058308號函請臺端至本處檔案室閱卷,當日行政作業程序完整,臺
    端亦充分瞭解閱覽規定,惟不得影印與閱覽部分,本處礙難配合,尚請諒
    察。三、另審查會議錄音檔一事,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鑑定
    報告文件審查及爭議處理委員會作業要點』規定,並無要求現場錄影錄音
    ,僅就該要點第 6點規定,得通知相關建物所有權人到會陳述意見。....
    ..」其間,訴願人不服109年10月29日函,於 109年11月9日向本府提起訴
    願,12月8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壹、本件訴願人於 109年10月6日、23日向建管處申請明示「第10905次審
      查會議」之6個疑點,並申請提供「第10905次審查會議」之開會錄音
      檔;原處分機關以 109年10月29日函回復說明前業以109年8月12日函
      回復在案,就訴願人申請提供「第 10905次審查會議」之開會錄音檔
      部分,已有否准之意思表示,即含有駁回其申請之法律效果,應認10
      9年10月29日函關於否准申請提供「第10905次審查會議」之開會錄音
      檔部分係行政處分,合先敘明。
    貳、關於109年10月29日函否准申請提供「第10905次審查會議」之開會錄
      音檔部分:
    一、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
      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
      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
      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第9條第1項規定:「具有
      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
      ,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第17條規定:
      「政府資訊非受理申請之機關於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或取得者,該受理
      機關除應說明其情形外,如確知有其他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
      取得該資訊者,應函轉該機關並通知申請人。」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原處分機關沒有回復訴願人之請求,故意
      閃避,審查意見不公開透明,違反程序正義。
    三、查訴願人於109年 7月23日、31日及8月10日向建管處申請提供本市高
      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鑑定報告文件審查及爭議處理委員會「第 10905
      次審查會議紀錄」之「委員會審查意見」,經原處分機關以109年8月
      12日函回復;嗣訴願人復於109年10月6日、23日向建管處申請明示「
      第10905次審查會議」之 6個疑點,並申請提供「第10905次審查會議
      」之開會錄音檔,經原處分機關否准所請,有訴願人補發文件申請書
      、補發文件申請書(第1次跟催)、補發文件申請書(第2次跟催)、
      再次明示6個疑點申請書、再次明示 6個疑點申請書(第1次跟催)、
      補發開會時錄音檔申請書、補發開會時錄音檔申請書(第 1次跟催)
      、原處分機關109年 8月12日函及110年2月8日電子郵件查復資料等影
      本附卷可稽。
    四、至本件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機關沒有回復其請求,審查意見不公開透明
      云云。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條、第17條規定,政府機關得提供之資
      訊,係以於職權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之文書為限,倘政府機關並無作
      成或取得資訊,即無提供之可能。查本件訴願人申請提供「第 10905
      次審查會議」之開會錄音檔部分,原處分機關所屬建管處業以109年1
      1 月12日函回復,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鑑定報告文件審查
      及爭議處理委員會作業要點規定,並無要求現場錄影錄音,故未能提
      供。另據原處分機關 110年2月8日電子郵件查復資料所示,該次會議
      並無現場錄影錄音,故並無資料可資提供。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
      而,109年10月29日函關於否准申請提供「第10905次審查會議」之開
      會錄音檔部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參、關於109年10月29日函其餘部分: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
      ..提起訴願者。」
    二、查原處分機關 109年10月29日函其餘部分,僅係原處分機關就訴願人
      陳情事項所為之答復,說明原處分機關前業以109年8月12日函回復其
      請求提供完整之第 10905次審查會議紀錄一事,此部分核其性質係屬
      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
      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肆、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部分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部分為無理由;
      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前段及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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