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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0.02.18. 府訴二字第110610028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訴願人因申請提供資訊等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9年11月12日北市
都建使字第1093080525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109年11月12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93080525號函關於否准申請提供「第109
05次審查會議」之開會錄音檔部分,訴願駁回;其餘訴願不受理。
事實
訴願人以民國(下同)109年5月25日申請書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閱覽本市北
投區○○街○○巷○○號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會議紀錄之相關資料,經
原處分機關以109年 6月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93058308號函(下稱109年6
月1日函)通知訴願人於109年6月9日閱覽,訴願人閱覽後迭次向原處分機
關申請補發本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鑑定報告文件審查及爭議處理委員
會「第 10905次審查會議紀錄」之完整文件及錄音檔,並經本府都市發展
局分別以109年8月12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067010號函(下稱109年8月12日
函)及109年10月29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077042號函(下稱109年10月29日
函)回復在案;嗣訴願人復於109年11月2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明示「第10
905次審查會議」之疑點,並申請補發開會錄音檔,經原處分機關以109年
11月12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93080525號函(下稱 109年11月12日函)回復
略以:「主旨:有關臺端請求補發『 10905次審查會議』開會完整版文件
及錄音檔一事 ......說明:......二、有關臺端請求補發『10905次審查
會議』開會完整版文件一事,本處業已109年6月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930
58308 號函請臺端至本處檔案室閱卷,當日行政作業程序完整,臺端亦充
分瞭解閱覽規定,惟不得影印與閱覽部分,本處礙難配合,尚請諒察。三
、另審查會議錄音檔一事,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鑑定報告文
件審查及爭議處理委員會作業要點』規定,並無要求現場錄影錄音,僅就
該要點第 6點規定,得通知相關建物所有權人到會陳述意見。......」訴
願人不服109年11月12日函,於109年11月2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2月21日
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壹、本件訴願人於 109年11月2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明示「第10905次審查
會議」之疑點,並申請提供開會錄音檔;原處分機關以 109年11月12
日函回復說明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鑑定報告文件審查及爭
議處理委員會作業要點規定,並無要求現場錄影錄音,就訴願人之申
請提供「第 10905次審查會議」之開會錄音檔部分,已有否准之意思
表示,即含有駁回其申請之法律效果,應認 109年11月12日函關於否
准申請提供「第 10905次審查會議」之開會錄音檔部分係行政處分,
合先敘明。
貳、關於109年11月12日函否准申請提供「第10905次審查會議」之開會錄
音檔部分:
一、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
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
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
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第9條第1項規定:「具有
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
,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第17條規定:
「政府資訊非受理申請之機關於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或取得者,該受理
機關除應說明其情形外,如確知有其他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
取得該資訊者,應函轉該機關並通知申請人。」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原處分機關沒有回復訴願人之請求,故意
閃避,審查意見不公開透明,違反程序正義。
三、查訴願人以109年5月25日申請書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閱覽本市北投區○
○街○○巷○○之○○號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會議紀錄之相關資料
,經原處分機關以109年6月1日函通知訴願人於109年6月9日閱覽,訴
願人閱覽後迭次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提供本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鑑
定報告文件審查及爭議處理委員會「第 10905次審查會議紀錄」之完
整文件及錄音檔,並經本府都市發展局分別以109年 8月12日函及109
年10月29日函回復在案;嗣訴願人復於109年11月2日向原處分機關申
請明示「第 10905次審查會議」之疑點,並申請提供開會錄音檔,經
原處分機關否准所請,有訴願人閱卷申請書、再次明示 6個疑點申請
書(第2次跟催)、補發開會時錄音檔申請書(第2次跟催)、原處分
機關109年6月1日函及110年2月8日電子郵件查復資料、本府都市發展
局109年8月12日函、109年10月29日函等影本附卷可稽。
四、至本件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機關沒有回復其請求,審查意見不公開透明
云云。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條、第17條規定,政府機關得提供之資
訊,係以於職權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之文書為限,倘政府機關並無作
成或取得資訊,即無提供之可能。查本件訴願人申請提供「第 10905
次審查會議」之開會錄音檔部分,原處分機關以 109年11月12日函回
復,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鑑定報告文件審查及爭議處理委
員會作業要點規定,並無要求現場錄影錄音,故未能提供。另據原處
分機關110年 2月8日電子郵件查復資料所示,該次會議並無現場錄影
錄音,故並無資料可資提供。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 109年11
月12日函關於否准申請提供「第 10905次審查會議」之開會錄音檔部
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參、關於109年11月12日函其餘部分: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
..提起訴願者。」
二、查原處分機關 109年11月12日函其餘部分,僅係原處分機關就訴願人
陳情事項所為之答復,說明訴願人申請提供審查會議完整文件並至原
處分機關閱卷之相關事宜及處理情形,此部分核其性質係屬事實敘述
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
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肆、另訴願人申請再次明示 6個疑點及補發會議錄音檔之複製本部分,前
經本府以109年12月1日府訴二字第1096102145號函移請原處分機關辦
理,併予敘明。
伍、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部分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部分為無理由;
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前段及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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