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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0.03.16. 府訴二字第109608724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等 2人因建築基地內現有巷道施工期間暫時封閉改道事件,不服原
    處分機關民國109年9月22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038057號函,提起訴願,本
    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案外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營造)承造本市南港區○○段○
      ○小段○○、○○、○○等 3筆地號土地(建築地點:本市南港區○
      ○街)建築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嗣系爭工程之承造人於民國(下同
      )109年9月18日變更為○○有限公司﹞,系爭工程經核發108建字第x
      xxx號建造執照,該建造執照存根附表注意事項記載略以:「…… 35
      基地內現有巷道,施工期間如因施工需要暫時封閉,應不得妨礙公用
      地役關係之通行權行使,且應經道路管理機關許可,於申報開工時連
      同施工計畫核備後始得為之,並於施工前公告周知。……。」嗣○○
      營造以109年8月24日函提送系爭工程封閉巷道計畫書(修正版),原
      處分機關乃以109年9月22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038057號函(下稱原處
      分)復○○營造略以:「主旨:貴公司承造 108建字第xxxx號建照工
      程(南港區○○段○○小段○○地號等 3筆土地)申請基地內現有巷
      道施工期間暫時封閉改道……。說明:一、貴公司109年8月24日封閉
      現有巷道改道說明一案,於暫時縮減封閉巷道前,務必通知里辦公處
      及當地居民,做好溝通協調及敦親睦鄰之工作;施工期間應確實落實
      計畫內容,並能提前告知里辦公處配合因應措施,確依本府相關勞安
      衛及品質規定辦理;並列管於地上1樓版申報勘驗後1個月內恢復原有
      巷道寬度完成復舊措施,且請依本府相關權責單位意見辦理:(一)
      本府消防局:施工期間則在基地內留設3.5M緊急通行替代道路,並請
      施工單位說明供救災救護車輛進出之動線,並確認動線均無障礙物、
      機具及設施等。(二)本府交通局:請於施工期間做好交通安全警示
      與維護,並事先通知當地里長,協助妥善處理民眾意見。(三)本府
      警察局南港分局:請起、承、監造人落實辦理相關交通疏導及安全警
      示措施。」訴願人等 2人係系爭工程建築基地附近之居民,訴願人○
      ○○不服原處分,於 109年12月16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訴
      願人等2人於109年12月25日補具訴願書,110年1月27日補正訴願程式
      。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10年1月25日北市都建字第11060220
      04號函通知系爭工程變更後之承造人○○有限公司,撤銷原處分;並
      另以 110年1月25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132838號函通知訴願人等2人,
      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
      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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