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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0.05.17. 府訴二字第110610066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防火巷雜物清理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關民國110年2
    月26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06131809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
      ..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居住於本市北投區○○○路○○段○○巷○○號,本府都市發
      展局(下稱都發局)前以民國(下同)110年2月26日北市都授建字第
      1106131809號函(下稱110年2月26日函)記載略以:「主旨:有關本
      市○○○路○○段○○巷○○號旁以盆栽及水桶占用防火巷影響公眾
      逃生避難安全,並以豬糞的有機肥澆灌植物造成積水蚊蟲孳生影響環
      境衛生一案,現業已完成『現場會勘』及『現場張貼公告 7日』,請
      大局協助清理. .... .說明......二、旨揭防火巷已於109年12月8日
      完成現場會勘及於110年2月19日張貼110年2月19日北市都建字第1106
      129636號公告,並已完成公告 7日程序,請大局協助清理......。」
      等語,函請本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協助清理上開防火巷之盆
      栽、水桶等雜物,並通知本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當地里長及訴願人等
      。訴願人不服110年2月26日函,於110年3月1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
      據都發局檢卷答辯。
    三、查本件都發局110年2月26日函內容,乃係該局函請環保局協助清理上
      開防火巷之盆栽、水桶等雜物,核其性質僅為機關間內部所為職務上
      之意思表示,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
      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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