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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0.07.05. 府訴二字第110610224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0年4月28日北市都企
    字第1103040845號核定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八、對於......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
      項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9年8月5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109年度住宅租
      金補貼(收件編號:1091B02362),經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單獨持
      有本市萬華區○○街○○號住宅 1戶,與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
      金補貼辦法第16條第 1款關於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之規定不符,乃
      以110年1月12日北市都企字第1103007601號函否准訴願人之申請。訴
      願人不服,向本府提起訴願,案經本府以110年4月16日府訴二字第11
      06080367號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
      次日起50日內另為處分。」在案。案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認後以 110
      年 4月28日北市都企字第1103040845號核定函(下稱原處分)核定訴
      願人為 109年度租金補貼核定戶(核定編號:1091B02382),將於審
      核通過後按月核撥租金補貼新臺幣(下同) 6,000元,每月補貼款皆
      於當月28日撥款,共計補貼12期。嗣訴願人以未回溯自110年1月起匯
      入租金補貼款,不服原處分,於 110年5月5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查訴願人於109年8月5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109年度住宅租金補貼,經
      原處分機關以原處分核定訴願人自109年1月起至12月止,按月核發訴
      願人租金補貼 6,000元;嗣業於110年5月28日核撥110年1月至110年5
      月之租金補貼共計 3萬元予訴願人在案,此有住宅租金補貼系統列印
      畫面影本附卷可憑;是訴願人對此提起訴願,已無實益。從而,訴願
      人之訴求既已實現,且並無損害訴願人權利或利益情事,訴願人遽向
      本府提起訴願,乃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後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5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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