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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0.07.05. 府訴二字第110610224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0年4月28日北市都企
字第1103040845號核定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八、對於......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
項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9年8月5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109年度住宅租
金補貼(收件編號:1091B02362),經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單獨持
有本市萬華區○○街○○號住宅 1戶,與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
金補貼辦法第16條第 1款關於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之規定不符,乃
以110年1月12日北市都企字第1103007601號函否准訴願人之申請。訴
願人不服,向本府提起訴願,案經本府以110年4月16日府訴二字第11
06080367號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
次日起50日內另為處分。」在案。案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認後以 110
年 4月28日北市都企字第1103040845號核定函(下稱原處分)核定訴
願人為 109年度租金補貼核定戶(核定編號:1091B02382),將於審
核通過後按月核撥租金補貼新臺幣(下同) 6,000元,每月補貼款皆
於當月28日撥款,共計補貼12期。嗣訴願人以未回溯自110年1月起匯
入租金補貼款,不服原處分,於 110年5月5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查訴願人於109年8月5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109年度住宅租金補貼,經
原處分機關以原處分核定訴願人自109年1月起至12月止,按月核發訴
願人租金補貼 6,000元;嗣業於110年5月28日核撥110年1月至110年5
月之租金補貼共計 3萬元予訴願人在案,此有住宅租金補貼系統列印
畫面影本附卷可憑;是訴願人對此提起訴願,已無實益。從而,訴願
人之訴求既已實現,且並無損害訴願人權利或利益情事,訴願人遽向
本府提起訴願,乃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後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5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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