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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0.07.05. 府訴二字第110610156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續租社會住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0年3月30日北市都服
    字第11030306652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參加原處分機關辦理之民國(下同) 106年度○○公宅青年創新回
    饋提案計畫評選,以「入住○○,○○入菜」提案,於106年12月4日向原
    處分機關申請承租本市○○公共住宅(108年8月13日起更名為本市○○社
    會住宅,下稱○○社宅)青創戶2房型(30坪)(收件編號:107HEGJ0001
    0 ),經入選獲得○○社宅入住資格,與原處分機關簽訂租賃契約書,租
    期自 107年6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原處分機關與委託輔導團隊社團
    法人原典創思規劃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原典輔導團隊)於 110年3月6日對
    入選之提案團隊辦理成果驗收檢核,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之提案總檢
    核成績未通過,依原處分機關106年11月17日北市都企字第10639361000號
    公告之公告事項一(三)1、及 106年12月22日北市都企字第10641167300
    號公告之公告事項三(二)規定,訴願人無法取得續租權,爰以110年3月
    19日北市都服字第1103025743號函檢送總檢核作業結果予訴願人提案團隊
    之聯絡人員,並以 110年3月30日北市都服字第11030306652號函(下稱原
    處分)通知訴願人無法取得續租權,請訴願人於110年5月31日前完成退租
    程序,若超過 110年6月1日仍未搬遷,則依法執行收回,惟期間仍應按月
    繳納使用費(按契約1.3倍計收)。原處分於110年4月1日送達,訴願人不
    服,於110年4月1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住宅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第25條規定:「社會住宅承租者,應以無自有住
      宅或一定所得、一定財產標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為限。前項社會住宅
      承租者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主管機關定之。......。」第
      38條第 1款規定:「社會住宅之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營管理
      者得隨時終止租約收回住宅:一、已不符承租社會住宅之資格。」
      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住宅法(以下簡稱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2條規定:「本辦法之主
      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第4條第1項
      規定:「申請承租社會住宅者,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 年滿二十
      歲之國民。二 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設有戶籍,或在本市就學
      、就業有居住需求者。三 家庭成員均無位於本市、新北市、基隆市
      或桃園市之自有住宅者。四 家庭成員均無承租本市國民住宅、公營
      住宅、社會住宅,或借住平價住宅。五 家庭年所得低於公告受理申
      請當年度本市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且所得總額平均分
      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者
      。六 家庭成員之不動產應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本市中低收入戶
      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金額。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
      採計。七 無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不得申請承租本府興辦之社會住宅
      之情事。」第 7條第 1項規定:「社會住宅之出租應辦理公告,其公
      告事項如下: ......三 申請人應具備之各項資格條件。 ......九
      其他事項。」第15條第 1項規定:「前條租賃契約之期限最長為三年
      。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者,得於租賃期限屆滿一
      個月前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申請續租。逾期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准者,
      其租賃關係於租賃期限屆滿時消滅。......」
      原處分機關106年11月17日北市都企字第10639361000號公告:「主旨
      :公告 106年度臺北市○○公共住宅『青年創新回饋計畫』受理提案
      計畫徵選申請。公告事項:一、租賃標的、期限及費用:......(三
      )租期與租金: 1、租期規定: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5
      條規定,每期租期 3年,承租人於期間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者,經
      評選委員會同意得申請續租;租賃及續租期限合計最長不得超過 6年
      。......」該公告附件 106年度臺北市○○公宅青年創新回饋提案計
      畫徵件簡章第 5點規定:「徵件辦法 ......2、入選執行須知......
      入選提案未來將有輔導陪伴團隊引領執行,並簽訂合作同意書,....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將依後續執行計畫提供相關資源與經費協助
      辦理。 3、入住後檢核機制......凡經入選之提案團隊皆有義務履行
      規範事項,主辦單位及輔導團隊將於入住後第一年及第二年檢核提案
      執行狀態,倘執行計畫效果不彰,經輔導陪伴團隊建議後未改善者,
      得中止租住權提前解約 ......。每期簽約租住期限最長3年,於屆期
      前 6個月(第30個月)辦理成果驗收檢核,通過檢核且符合申請資格
      條件者得獲取續租權。」
      106年12月22日北市都企字第10641167300號公告:「主旨:公告 106
      年度臺北市○○公共住宅『青年創新回饋計畫』第二階段評選結果。
      依據:本局106年11月17日北都企字第10639361000號公告事項及徵件
      簡章辦理。公告事項:......三、入住後檢核機制:......(二)每
      期簽約租住期限最長3年,於屆期前6個月(第30個月)辦理成果驗收
      檢核,通過檢核且符合申請資格條件者得獲取續租權。......」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原處分機關未給予訴願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訴願
      人 3年來於社區內接下不少青創團隊的公共事務,耗費時間精神無數
      ,僅依原典輔導團隊單方檢核作業結果即作成不允許續租之原處分;
      又訴願人與一般戶所得條件相同,不得為差別待遇,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本件訴願人參加 106年度○○公宅青年創新回饋提案計畫評選,以
      「入住○○,○○入菜」提案獲選取得○○社宅入住資格,其租期自
      107年6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原處分機關於110年3月6日辦理成
      果驗收檢核,訴願人之提案總檢核成績未通過,原處分機關爰認其無
      法取得續租權,有訴願人106年12月4日○○公共住宅青創戶出租申請
      書、租賃契約書、原處分機關110年3月19日北市都服字第1103025743
      號函、○○青創計畫第 3年度執行檢核總分統計表等影本附卷可稽,
      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機關未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僅依原典輔導團隊
      單方檢核作業結果即作成不允許續租之原處分;又訴願人與一般戶所
      得條件相同,不得為差別待遇云云。按參與 106年度○○公宅青年創
      新回饋提案計畫評選,凡經入選提案團隊,每期簽約租住期限最長 3
      年,於屆期前 6個月(第30個月)辦理成果驗收檢核,通過檢核且符
      合申請資格條件者得獲取續租權。原處分機關 106年11月17日北市都
      企字第 10639361000號公告之公告事項一、(三)1、該公告附件106
      年度臺北市○○公宅青年創新回饋提案計畫徵件簡章第5點及106年12
      月22日北市都企字第 10641167300號公告之公告事項三(二)定有明
      文。次按本市○○公宅青年創新回饋計畫檢核機制,其檢核方式係由
      各青創基地之評選委員會審核;檢核項目及內容包括自評、互評(共
      同事務參與推薦、個別計畫推薦)、問卷(社宅居民問卷【由委辦廠
      商發送】)、訪談問卷【青創戶自行尋找參與活動者受訪】)、參與
      度(參與培力輔導、參與青創事務討論與執行)等,配分比例分別為
      40%、15%(10%、5%)、25%(10%、15%)、20%(5%、15%
      ),有原處分機關 110年3月15日北市都服字第11030247301號函檢附
      之松山區○○社會住宅青年創新回饋計畫檢核機制影本在卷可稽。查
      本件訴願人前以「入住○○,○○入菜」提案獲選取得○○社宅入住
      資格,其租期自107年6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原處分機關於110
      年3月6日辦理成果驗收檢核,經評核社區居民問卷(10%)、推薦問
      卷( 15%)、輔導培力參與度(5%)、共同事務參與度(15%)、
      自評委員平均(40%)、互評(共同事務)(10%)、互評(個別計
      畫)( 5%)等項目,訴願人之提案分別獲得8.5、0、5、15、22、8
      、0等分數,總分為58.5分,未達及格之60分,有○○青創計畫第3年
      執行檢核總分統計表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認其無法取得續
      租權,並無違誤;尚難謂原處分機關係僅依原典輔導團隊單方檢核作
      業結果即作成不予續租之原處分。又按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5款規定
      ,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行政機關得不給
      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本件訴願人無法取得續租權之情事,已如前述,
      客觀上已明白足以確認,縱原處分機關未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亦難
      認與法定程序有違。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審認訴
      願人無續租權,並請訴願人於110年5月31日前完成退租程序等,揆諸
      前揭規定,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5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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