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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0.11.09. 府訴二字第110610579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訴願人因申請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輔導推動費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
國 110年7月2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06045058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
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60日內另為處分。
事實
本市內湖區○○路○○巷○○、○○、○○、○○、○○、○○、○○、
○○、○○、○○、○○、○○號等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物)領有73使字
第xxxx號使用執照,為地上5層6棟60戶之RC造建築物,訴願人於民國(下
同)110年2月25日檢具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輔導案件報備單向原處分機
關就系爭建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輔導項目辦理輔導備查,經原處分機
關以11 0年3月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06030078號函復同意備查在案。嗣訴
願人檢具110年6月16日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輔導推動費申請書,就系爭
建物「耐震初步評估」輔導項目申請核發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輔導推動
費(下稱系爭申請)。經原處分機關以110年6月1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06
043635號函通知訴願人略以:「……說明……二、旨揭輔導推動費之申請
,尚需補正下列文件,請補正後,再依程序辦理請領事宜。(一)臺北市
危老重建推動師輔導推動費申請書自109年8月起應使用新版本。(二)申
請書『輔導標的建築地址』欄位請填寫完整輔導標的建物地址。(三)請
依申請書之應附文件欄位備齊相關文件(推動師聘書影本、耐震評估報告
書影本(含評估機關公函、B2、Al、A3、合法建築物證明、文化局公函等
)……」。訴願人復於110年6月29日檢具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輔導推動
費申請書及相關資料提出補正,經原處分機關查得依評估機構台北市土木
技師公會 110年5月7日北市土技字第1102002020號函說明一記載,申請人
係於 109年12月31日向該公會申請辦理本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
能評估,審認系爭申請與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輔導推動費核發要點(下
稱核發要點)第5點規定不合,乃以110年7月2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060450
58號函(下稱原處分)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於110年8月19日在本府法
務局網站聲明訴願,110年8月23日補具訴願書,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
理由
一、查本件訴願人提起訴願日期(110年8月19日)距原處分之發文日期(
110年 7月2日)雖已逾30日,惟因原處分未記載救濟期間之教示條款
,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自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
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復查原處分機關未查告送達日期,是本件無
訴願逾期問題,合先敘明。
二、按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輔導推動費核發要點第 1點規定:「臺北市
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本市老舊建築物更新重建作
業,藉由補助方式激勵危老重建推動師(以下稱推動師)積極協助社
區住戶整合意願、輔導申請耐震能力評估及提具重建計畫申請重建,
或辦理結構補強、輔導老舊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增設昇降設備或
外牆修繕,俾加速本市老舊建築物之更新、提高耐震能力、增進市容
觀瞻,達到都市防災之目的,同時提升居住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第 3點規定:「本要點核發對象為本局依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培訓執行計畫第肆點規定聘任之推動師。」第 4點規定:「本要點輔
導推動之事項如下:(一)輔導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
建條例』之建築物辦理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詳細評估或提具重建計畫
報核。(二) ……。」第5點規定:「本要點輔導推動費核發程序:
(一)推動師於開始輔導前點各款事項時,應分別檢具輔導案件報備
單(附件一)向建管處辦理輔導備查,若同一案址已有其他推動師向
建管處完成備查有案,則不予受理備查。但輔導前點第(二)至(五
)款事項者,須參加公寓大廈進階課程培訓講習,並經測驗合格領得
結業證書。(二)推動師完成輔導備查程序後,自備查函發文之日起
六個月內協助社區完成同意備查之輔導事項者,得依社區戶數多寡及
輔導事項,檢具輔導推動費申請書(附件二)、備查函、各輔導事項
之核准公函、領款收據(附件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存
摺封面影本等證明文件,向建管處申請核發輔導推動費。(三)建管
處受理申請核發輔導推動費案件後,應於二十日內對檢附文件進行查
核,經查核符合規定者,即予核發。經查核不符規定者,應書面通知
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得駁回其申請。」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0年2月9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06123072號函
釋:「主旨:自 110年3月1日起,依『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輔導推
動費核發要點』申請核撥輔導推動費者,需先經機關備查後,始得申
辦耐震能力初步、詳細評估作業或重建計畫,並俟前開作業核准後,
方能申請核發輔導推動費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知悉。……四、
本案納入本局110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 110008號,目錄編號
第004……。」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輔導推動費核發要點並無
明文禁止提前申辦,請撤銷原處分。
四、查訴願人於110年2月25日向原處分機關就系爭建物「耐震能力初步評
估」輔導項目辦理輔導備查,經原處分機關同意備查,復於110年6月
16日向原處分機關為系爭申請,有原處分機關 110年3月8日北市都建
使字第1106030078號函、訴願人110年2月25日報備單、110年6月16日
及110年6月29日相關申請書等影本在卷可稽。
五、查原處分機關係因查得訴願人輔導之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申請案係於10
9 年12月31日提出,認訴願人未於上開申請日前檢具輔導案件報備單
向原處分機關辦理輔導備查完竣,而與核發要點第 5點所定程序未符
;然查原處分機關對訴願人110年2月25日申辦輔導備查,業以110年3
月 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06030078號函復同意備查在案,復按核發要
點第 5點規定:「本要點輔導推動費核發程序:(一)推動師於開始
輔導前點各款事項時,應分別檢具輔導案件報備單(附件一)向建管
處辦理輔導備查……。(二)推動師完成輔導備查程序後,自備查函
發文之日起六個月內協助社區完成同意備查之輔導事項者,得依社區
戶數多寡及輔導事項,檢具輔導推動費申請書……、備查函、各輔導
事項之核准公函、領款收據……、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存摺
封面影本等證明文件,向建管處申請核發輔導推動費……。」上開核
發要點第 5點似無明定推動師輔導建築物辦理「耐震能力初步評估」
者,於申辦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前,即應檢具輔導案件報備單向原處分
機關辦理輔導備查,且倘推動師於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後始辦理輔導備
查,並於備查後實質提供輔導(例如協助補正等),是否符合前開要
點之規定?本件原處分予以否准之理由及法律依據為何?容有再行釐
清確認之必要。再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0年2月9日北市都授建
字第1106123072號函略以:「主旨:自 110年3月1日起,依『臺北市
危老重建推動師輔導推動費核發要點』申請核撥輔導推動費者,需先
經機關備查後,始得申辦耐震能力初步、詳細評估作業或重建計畫,
並俟前開作業核准後,方能申請核發輔導推動費用。……」可知就申
請核撥輔導推動費之申辦順序要件業有所明定,並自 110年3月1日起
適用,惟本案係於110年 3月1日前業已辦理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備查,
究應如何處理?亦有未明。從而,為求原處分之正確適法及維護訴願
人之權益,應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60
日內另為處分。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依訴願法第81條,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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