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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0.11.23. 府訴二字第110610696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民國110年9月16
日北市都企字第1103082274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提
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為民國(下同)108年、109年度住宅租金補貼核定戶(核定編
號分別為1081B01318、1091B00386),嗣本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
局)查得訴願人檢附租賃契約影本之日期有塗改,惟塗改處僅訴願人
單方簽名,乃依住宅法第17條第2項第2款、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
租金補貼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及內政部營建署110年9月14日營
署宅字第1100070741號函釋意旨,以110年9月16日北市都企字第1103
082274號函(下稱110年 9月16日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略
以:「……說明……二、經查臺端向本局申請108年度及109年度住宅
租金補貼時所檢附租賃契約,租賃期間(109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
日)日期有塗改,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函釋……『租賃期間』屬租
賃雙方約定事項,倘申請人所附之租賃契約所載租賃期間有塗改,而
僅由承租人單方簽章或承出租雙方均未簽章者,因租賃契約之成立須
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爰請將租賃契約修改處補正雙方(承租人
與出租人)簽名或蓋章。……」訴願人不服,於110年9月17日於本府
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110年 9月23日補具訴願書,110年10月22日補
正訴願程式,10月29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都發局檢卷答辯。
三、查前開都發局110年9月16日函,核其內容僅係通知訴願人補正相關資
料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
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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