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都發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110.12.24. 府訴二字第110610789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0年10月8日北市都企
    字第110308705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以民國(下同) 109年8月14日申請書向原處分機關申請109年
      度住宅租金補貼,經原處分機關以110年1月15日北市都企字第110300
      89892號核定函核定其為109年度租金補貼核定戶(核定編號:1091B0
      9443),並自110年1月至9月按月核撥租金補貼新臺幣(下同)7,000
      元(含本市加碼補貼2,000元),合計已核撥9期,計6萬3,000元在案
      。嗣原處分機關查得訴願人申請時家庭人口數計 2人,租金補貼款原
      核定為每月 7,000元,惟訴願人於110年6月10日將長子遷出原戶籍,
      其家庭人口數減少為 1人,原處分機關審認該租金補貼自110年7月起
      應為 4,000元,乃以110年10月8日北市都企字第1103087050號函(下
      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繳回自110年7月起溢撥之租金補貼款共計9,00
      0元。訴願人不服,於110年10月2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10年11月3日
      補正訴願程式。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以110年11月15日北市都企字第110309753
      2 號函通知訴願人,自行撤銷原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揆諸
      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