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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0.12.24. 府訴二字第110610771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財團法人○○基金會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0年10月7日北市都建字第11
061912072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本市內湖區○○街○○巷○○弄○○號○○樓、○○樓建築物(下稱
系爭建物),領有88使字第 xxx號使用執照,核准用途為社會福利設
施,系爭建物由訴願人承接本府社會局「委託經營管理臺北市○○家
園」(臺北市○○家園)使用;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110年9月
30日派員至系爭建物執行本府公共安全聯合稽查,發現系爭建物有場
所安全梯防火門自動關閉器毀損,無法正常復歸關閉之情事。嗣原處
分機關審認臺北市○○家園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 1項規定,爰依同法
第91條第1項第2款及臺北市政府違反建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規定,
以 110年10月7日北市都建字第11061912072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
處臺北市○○家園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限於稽查表簽收後次日起2日
內改善完成。訴願人不服原處分,於 110年10月15日在本府法務局網
站聲明訴願,10月26日補具訴願書,10月28日補充訴願理由。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以110年11月16日北市都建字第110307469
3 號函通知訴願人、臺北市○○家園,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
原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
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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