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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1.01.22. 府訴二字第110610809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訴願人因建築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民國 110年10月21日北
市都建字第1106059802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提
起訴願者。」
二、本市北投區○○○路○○巷○○號○○樓頂前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
局(下稱都發局)查得有未經申請許可,擅自以金屬等材質,搭建 1
層高約 3.5公尺,面積約25平方公尺之構造物(下稱系爭構造物),
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乃依同法第86條規定,以民國(下同) 110
年7月5日北市都建字第1106165516號函通知訴願人應予拆除在案。嗣
訴願人於 110年10月18日檢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免請領雜項執照簽證
表及結構安全證明書等資料,就系爭構造物,向都發局申報設置太陽
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前之備查,案經都發局以 110年10月21日北市都建
字第1106059802號函(下稱 110年10月21日函)回復訴願人略以:「
主旨:有關臺端檢送本市北投區○○○路○○巷○○號(屋頂)太陽
能發電設備圖說一案……說明:……二、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
領雜項執照標準』第5條第3項規定略為:『……設置新設頂蓋者,該
頂蓋最大設置面積不得超出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範圍。』,查案址太
陽能發電設備旁頂蓋不符規定,本局前於 110年7月5日以北市都建字
第1106165516號函查報有案,仍請配合拆除改善,以資適法。……」
訴願人不服110年10月21日函,於110年10月2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1
月8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都發局檢卷答辯。
三、查前開都發局 110年10月21日函之內容,僅係都發局通知訴願人系爭
構造物前經該局以 110年7月5日北市都建字第1106165516號函查報有
案,仍請配合拆除改善之函文,核其性質僅係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
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
,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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