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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1.02.15. 府訴二字第1106109599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民國110年11月9日W10-11
01101-00362號、110年11月16日W10-1101109-00166號及W10-1101110-000
59號單一陳情系統回復信,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提
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
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二、訴願人為本市中山區○○○路○○段○○巷○○號建築物所有權人,
於民國(下同) 110年10月31日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下稱建管
處)陳情略以:「……貴處110.10.29於921地震列管黃單暨台北市高
氯離子危樓列管之台北市中山區○○○路○○段○○巷○○號,辦理
110.10.24之4級震后履勘,當時貴處……原只願檢視上址 2樓後陽台
,無視該所有權人之代理人○○○懇求,檢視它處震后受損處,拒依
法維護建物公安,然與會建築師與技師均表示,願詳細檢視案址整棟
,該公安履勘方才順利舉行」經建管處以 110年11月9日W10-1101101
-00362號單一陳情系統回復信回復略以:「……有關您反映於 110年
10月29日會同四公會技師辦理本市中山區○○○路○○段○○巷○○
號及○○號建築物地震後勘檢一事,本處說明如下:本案會議……俟
簽報後,發文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及與會人員,至於與會建築師及技
師鑑定資格疑義部分,本會將另函請公會陳述……」
三、訴願人於 110年11月9日兩度就前開110年11月9日W10-1101101-00362
號單一陳情系統回復信陳情略以:「……本人依行政程序法46條,政
府資訊公開法第1,5,10條,聲請下開文件為維護法律上利益有必要
:1.兩工會函復該 110.10.29履勘,確認○、○君是否持照……」、
「本人再次聲請,貴處邀持照技師,再辦理 921地震列管黃單暨台北
市高氯離子危樓列管之台北市中山區○○○路○○段○○巷○○號11
0.10.24之 4級震后履勘,並回復貴處110.10.29履勘,邀無照張,○
君乙事,以維公安!」經建管處分別以110年11月16日W10-1101109-0
0166號及W10- 1101110-00059號單一陳情系統回復信回復略以:「…
…有關您查詢 110年10月29日出席本市中山區○○○路○○段○○巷
○○號○○號建築物人員是否具有鑑定資格一事,本處說明如下:本
案本處業已函請四公會確認當日出席人員資格,待公會回復後,併會
議結論函復……」、「……有關您反映 110年10月29日履勘技師資格
一事,本處說明如下:本案本處業已函詢四大公會確認履勘人員是否
具有鑑定資格,惟該公會尚未回復……」訴願人不服建管處 110年11
月9日W10-1101101-00362號、110年11月16日W10-1101109-00166號及
W10-1101110-00059號單一陳情系統回復信,於 110年11月18日向本
府提起訴願,並據建管處檢卷答辯。
四、查建管處110年11月9日W10-1101101-00362號、110年11月16日W10-11
01109-00166號及W10-1101110-00059號單一陳情系統回復信,其內容
僅係就訴願人陳情事項之回復說明,核屬觀念通知,尚不因而對其發
生法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
定,自非法之所許。
五、另訴願人申請調查調閱本案諸文件、申請鑑定或准予交付鑑定及言詞
辯論等節,經審酌無調查調閱、鑑定及言詞辯論之必要;至訴願人請
求查處建管處涉違一節,非屬訴願審議範圍;併予敘明。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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