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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1.02.22. 府訴二字第111608052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民國110年11月24日W10-1
101117-00014號、110年11月25日W10-1101118-00233號、110年11月30日W
10-1101123-00007號、W10-1101123-00176號及W10-1101124-00184號單一
陳情系統回復信,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提
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
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二、訴願人為本市中山區○○○路○○段○○巷○○號建築物所有權人,
於民國(下同) 110年11月16日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下稱建管
處)陳情略以:「……本年10月29日該勘估,該處再邀無執業執照台
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代表○○○ 君(2008年註銷)、無執業執照大地
工程技師公會代表○○○ 君(2006年註銷),如附件行政院公委會
計師查詢所示,敬請邀持照技師,再辦理該危樓震後勘估 !」經建管
處以 110年11月24日 W10-1101117-00014號單一陳情系統回復信回復
略以:「……有關您反映 110年10月29日本處排定勘估人員資格一事
,本處說明如下:本案經本處函詢當日與勘四公會,均表示該日與勘
人員,均有鑑定資格……」訴願人於 110年11月18日向建管處陳情略
以:「……臺北市中山區○○○路○○段○○巷○○號……貴處屢邀
無持執業執照技師,辦理本案,本人聲請,貴處說明對參與勘估及仲
裁技師,檢核條件機制、資格審查要件、法源依據,以維護本人權益
。」經建管處以110年11月25日W10-1101118-00233號單一陳情系統回
復信回復略以:「……有關您反映本處屢邀無照技師一事,本處說明
如下:110年10月29日技師資格,本處業於W10-1101117-00014回復有
案。至於109年及103年本處邀集之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資格,均經派出
公會證明,具有鑑定資格,本案已明確說明在案。……」
三、訴願人於110年11月22日及110年11月23日向建管處陳情略以:「……
臺北市中山區○○○路○○段○○巷○○號…… 110.10.29貴處於上
址辦理震後勘估履勘,至今 110.11.22該結論尚未發文,敬請立即發
文……」、「……因本建物樑柱均龜裂嚴重,本人再次聲請貴處邀約
持執業執照技師,建築師,辦理110.10.24震後履勘!」經建管處分別
以110年11月30日 W10-1101123-00007號及W10-1101123-00176號單一
陳情系統回復信回復略以:「……有關您反映 110年10月29日於本市
中山區○○○路○○段……辦理震後履勘尚未收到會議紀錄及要求新
增收件地址一事,本處說明如下: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處理閱卷作業要點』申請閱卷,應以書面並檢附相關證據釋明申請閱
卷理由為之;利害關係人申請閱卷,並應檢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本
處再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要點』辦理……」、
「……有關您反映 110年10月29日履勘人員資格一事,本處說明如下
:本案相關人員資格,業於W10-1101117-00014回復有案。……」
四、訴願人另於 110年11月24日向建管處陳情略以:「……臺北市中山區
○○○路○○段○○巷○○,○○號……貴處於聯合報110.11.23"北
市最老海砂屋矗立大安區 24年需拆除多達69處"報導,表示" ……建
管處也會針對海砂屋每年檢測…… "本人暨上只23號所有權人,聲請
貴處辦理2 1,23號整棟檢測,以維公安……」經建管處以110年11月
30日W10-1101124-00184 號單一陳情系統回復信回復略以:「……有
關您反映針對本市中山區○○○路○○段○○巷○○號及○○號進行
整棟高氯離子檢測一事,本處說明如下:本案經○○○先生委託台北
市土木技師公會辦理89年 7月4日北土技字第xxxxxxx號鑑定報告書,
已確認該建物23號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並依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提出103年1月3日103六)鑑字第xxxx號鑑定報告書,確認○○號及○
○號皆屬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復經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3年8月
13日北土技字第 xxxxxxxxxxx號鑑定報告書確認○○號及○○號建物
『研判鑑定物確有混凝土氯離子含量過高之疑慮,且混凝土強度不佳
,惟無混凝土中性化疑慮,其耐震能力大於耐震設計規範之要求,無
需進行額外之結構補強。』惟為求慎重起見,本處於 103.11.14邀集
本市建築師、土木及結構技師三大公會協助檢視該等鑑定報告內容之
合理性,並請鑑定技師出席說明。會議結論:三大公會代表及鑑定技
師,確認全棟(含○○號及○○號)結構安全性可接受,尚無進行額
外之結構補強。惟系爭建築物雖樑柱無受損,但部分室內樓板(平頂
)有混凝土剝落及鋼筋鏽蝕現象,仍待修復補強,故整體研判應屬『
須加勁補強,防蝕處理』。……」訴願人不服建管處110年11月24日W
10-1101117-00014號、110年125日W10-1101118-00233號、110年11月
30日W10-1101123-00007號、W10-1101123-00176號及W10-1101124-00
184號單一陳情系統回復信,於 110年12月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
建管處檢卷答辯。
五、查建管處110年11月24日W10-1101117-00014號、110年11月25日W10-1
101118-00233號、110年11月30日W10-1101123-00007號、W10-110112
3-00176號及W10-1101124-00184號單一陳情系統回復信,其內容僅係
就訴願人陳情及請求閱覽影印資料等之回復說明,並告知若要申請閱
覽、影印文件,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規
定,應檢具閱卷申請書,填妥申請項目事由、相關公文字號;若為其
他法律上利害關係人者,需舉證證明其利害關係,備齊法律上利害關
係及建物權利相關證明文件等;核其性質應屬就陳情事項回復說明及
就訴願人請求閱覽影印事項通知訴願人補正文件之觀念通知,尚不因
而對其發生法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
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六、另訴願人申請本府調查調閱本案諸文件及申請言詞辯論一節,經審酌
無調查調閱及進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訴願人請求查處建管處涉違一節
,非屬訴願審議範圍;併予敘明。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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