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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1.03.30. 府訴二字第110610969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訴願人因現場會勘事件,不服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民國 110年11月29日
    北市都建使字第1106207639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提
      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為本市中山區○○○路○○段○○巷○○號建築物所有權人,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下稱建管處)於民國(下同) 110年10月29
      日派員會同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臺北市結構工
      程工業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之代表前往本市中山區
      ○○○路○○段○○巷○○號及○○號辦理建築物結構安全勘估現場
      會勘,該次會勘結論略以,經現場邀集四大公會建築師、技師等與會
      ,勘查○○號至 5樓陽台,目視有局部混凝土剝落及局部鋼筋外露,
      倘對建築物其他部位結構安全仍有疑慮,應由建物所有權人自行申請
      鑑定為宜。並以 110年11月29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06207639號函(下
      稱 110年11月29日函)檢送前開會議紀錄予訴願代理人等。訴願人不
      服 110年11月29日函,於 110年12月27日於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
      ,111年1月3日補具訴願書,並據建管處檢卷答辯。 
    三、查建管處110年11月29日函係檢送110年10月29日現場會勘之會議紀錄
      予訴願代理人,核屬觀念通知,尚不因而對訴願人發生法律效果,並
      非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
      許。
    四、至訴願人請求提供 110年10月29日震後履勘之實際簽到簿,更正涉不
      實登記,辦理覆勘及提供建管處回復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0年11
      月26日工程技字第1100027415號函之函文等節,業經本府以111年3月
      14日府訴二字第1116081930號函移請建管處辦理;另訴願人申請本府
      調查調閱本案諸文件及申請言詞辯論一節,經審酌無調查調閱及進行
      言詞辯論之必要;訴願人請求查處建管處涉有違法一節,非屬訴願審
      議範圍;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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