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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1.03.30. 府訴二字第111608148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送達代收人:○○○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0年12月15日北市
都築字第11031062422號函及第1103106242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
定如下:
主文
一、關於110年12月15日北市都築字第11031062422號函部分,訴願駁回。
二、關於110年12月15日北市都築字第11031062421號裁處書部分,訴願不
受理。
事實
訴願人所有本市大同區○○○路○○段○○號建築物(含1樓至2樓,下稱
系爭建物),位於都市計畫特定專用區(供一般商業使用)。經本府警察
局大同分局(下稱大同分局)於民國(下同)110 年10月22日查得系爭建
物內有涉嫌妨害風化罪情事,除將相關人等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
稱士林地檢署)偵辦外,並查報系爭建物為「正俗專案」列管執行對象,
另以110年11月25日北市警同分行字第1103035330號函(下稱110年11月25
日函)檢送相關資料通知原處分機關處理。案經原處分機關審認案外人○
○○(下稱○君)於系爭建物1樓獨資經營○○館(110年11月 2日變更登
記負責人為○○○),違規使用系爭建物為性交易場所,違反都市計畫法
第38條及本府107年12月18日府都規字第10760567391號公告「修訂臺北市
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等規定,乃依都市計畫法
第79條第 1項前段及臺北市政府執行「正俗專案」停止及恢復供水電工作
方案暨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等規定,以 110年12月15日北市都築字
第11031062421號裁處書(下稱110年12月15日裁處書)處○君新臺幣(下
同)20萬元罰鍰,並勒令其停止違規使用;另以同日期北市都築字第1103
1062422 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依建築物所有人責任,停止違規
使用,如系爭建物再遭查獲仍有違規使用情事,將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
1項規定,停止違規建築物供水、供電,且其將受20萬元之罰鍰。110年12
月15日裁處書及原處分分別於110年12月20日、110年12月17日送達受處分
人,訴願人不服110年12月15日裁處書及原處分,於111年 1月14日經由原
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壹、關於原處分部分:
一、按都市計畫法第 4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
市政府……。」第38條規定:「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不得違
反其特定用途之使用。」第79條第 1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
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
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
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
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
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
,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
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前
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
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臺北市政府執行「正俗專案」停止及恢復供水電工作方案暨裁罰基準
第2點規定:「依據法令(一)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3點
規定:「執行對象(一)查獲妨害風化或妨害善良風俗案件之營業場
所。……。」第 4點規定:「停止供水、供電原則及裁罰基準(一)
本市建築物之使用,有本基準第三點各款情形之一,而違反都市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者,如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應將使用人移送
該管司法機關,並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勒令建物使
用人、所有權人停止違規使用。(二)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
一項案件裁罰基準:1.第一階段處使用人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並勒令
使用人、所有權人停止違規使用。……。」
臺北市政府 104年4月29日府都築字第10433041900號公告:「主旨:
公告『都市計畫法第79條』有關本府權限,委任本府都市發展局辦理
,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公告事項:『都市計畫法第79條』有關
本府權限,委任本府都市發展局辦理,以該局名義行之。」
107年12月18日府都規字第10760567391號公告:「主旨:核定公告本
市都市計畫『修訂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
案』計畫書,並自 107年12月19日零時起生效。……公告事項:一、
詳如都市計畫書。……」附件:臺北市都市計畫書(節錄)「……詳
細說明:壹、計畫緣起與範圍……二、計畫範圍 本計畫範圍北至○
○○路、東至○○○路○○段以東進深30公尺、南至○○○路以南進
深30公尺、西至○○○路,行政區包括大同區○○里(全部)、○○
里、○○里、○○里、○○里及○○里(以上均部分)……參、發展
概況一、土地使用現況……本計畫範圍按使用性質及定位,分別規劃
為……(二)特定專用區(二)(供一般商業使用)總面積約 10.82
公頃,主要位於○○○路○○段二側地區……伍、修訂計畫內容……
三、修訂『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容許表
』……修訂後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容許表詳如附表一。……」
附表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容許表(節錄)
|
|
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
|
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
|
|
使用分區
|
特定專用區(二)(供一般商業使用)
|
1
|
獨立、雙併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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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
|
自由職業事務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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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多戶住宅
|
○
|
30
|
金融保險業
|
○
|
|
3
|
寄宿住宅
|
╳
|
31
|
修理服務業
|
○
|
|
4
|
托兒教保服務設施
|
○
|
32
|
娛樂服務業
|
△○12
|
|
5
|
教育設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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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健身服務業
|
○
|
|
6
|
社區遊憩設施
|
○
|
34
|
特種服務業
|
╳
|
|
7
|
醫療保健服務業
|
○
|
35
|
駕駛訓練場
|
╳
|
|
8
|
社會福利設施
|
○
|
36
|
殮葬服務業
|
╳
|
|
9
|
社區通訊設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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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
○
|
|
10
|
社區安全設施
|
○
|
38
|
倉儲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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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大型遊憩設施
|
╳
|
39
|
一般批發業
|
○
|
|
12
|
公用事業設施
|
△○1
|
40
|
農產品批發業
|
╳
|
|
13
|
公務機關
|
○
|
41
|
一般旅館業
|
○
|
|
14
|
人民團體
|
○
|
42
|
觀光旅館業
|
○
|
|
15
|
社教設施
|
○
|
43
|
攝影棚
|
╳
|
|
16
|
文康設施
|
○
|
44
|
宗祠及宗教建築
|
△○12
|
|
17
|
日常用品零售業
|
○
|
46
|
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
|
╳
|
|
18
|
零售市場
|
○
|
47
|
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甲組
|
╳
|
|
19
|
一般零售業甲組
|
○
|
48
|
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乙組
|
╳
|
|
20
|
一般零售業乙組
|
○
|
49
|
農藝及園藝業
|
╳
|
|
21
|
飲食業
|
○
|
50
|
農業及農業設施
|
╳
|
|
22
|
餐飲業
|
○
|
51
|
公害最輕微之工業
|
○
|
|
24
|
特種零售業甲組
|
╳
|
52
|
公害較輕微之工業
|
╳
|
|
25
|
特種零售業乙組
|
╳
|
53
|
公害輕微之工業
|
╳
|
|
26
|
日常服務業
|
○
|
54
|
公害較重之工業
|
╳
|
|
27
|
一般服務業
|
○
|
55
|
公害嚴重之工業
|
╳
|
|
28
|
一般事務所
|
○
|
56
|
危險性工業
|
╳
|
說明:
○ 允許使用。
△ 附條件允許使用。
╳ 不允許使用。
○1該組別限第一層及以下樓層。
○12該組別限第二層及以下樓層。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本案經警方移送士林地檢署後,○君等業經不起
訴處分認定嫌疑不足或行為不成犯罪,足見原處分裁處之基礎事實 -
即系爭建物遭違規使用為性交易場所 -是否存在已非無疑。縱使有半
套之性交易,亦為按摩小姐之擅自違規行為,難認○君主觀上有故意
或過失或違反何種作為義務,亦難認定訴願人應承擔建築物所有人責
任。
三、查系爭建物位於都市計畫特定專用區(供一般商業使用),○君於系
爭建物獨資經營○○館,經大同分局於 110年10月22日在系爭建物內
查得從業女子與男客從事性交易情事,有系爭建物地籍套繪都市計畫
使用分區圖、大同分局 110年11月25日函及所附刑事案件報告書、調
查筆錄、相關資料等影本附卷可稽;是訴願人未依所有人責任排除系
爭建物違規使用之狀態,堪予認定,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君經不起訴處分,足見系爭建物是否遭違規使用為性
交易場所並非無疑;縱有性交易亦為按摩小姐之擅自違規行為,難認
○君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或違反何種作為義務,亦難認定訴願人應承
擔建築物所有人責任云云。經查:
(一)按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不得違反其特定用途之使用;違反
都市計畫法或直轄市政府等依該法所發布之命令者,得處所有權人
及使用人等 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等;為都
市計畫法第38條、第79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本府107年12月18日府
都規字第 10760567391號公告核定之本市都市計畫「修訂臺北市大
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計畫書,本市大同區
○○○路○○段兩側地區規劃為特定專用區(二)(供一般商業使
用)。又按都市計畫法第 1條載明該法制定目的係為改善居民生活
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而色情行業之存在
難免傷風敗俗,故限制色情行業之存在空間,使其遠離居民正常之
生活環境,自為都市計畫法立法目的所涵蓋。
(二)查本案大同分局民生西路派出所於 110年10月23日、22日分別對從
業女子○○○(下稱○君)、男客○○○(下稱○君)所作之調查
筆錄記載略以:「……問 客人○○○於警詢筆錄中表示,其於11
0 年10月22日21時20分許有至……○○館消費……並由編號33號小
姐服務,其按摩之代號33號小姐是否為你本人?答 是我本人。…
…」「……問 警方於 110年10月22日23時00分對你盤查,你向警
方坦承於○○館內消費時,與編號33號小姐……與你和議從事半套
性交易是否屬實?詳細過程為何?答 屬實。我於 110年10月22日
21時20分許……進入○○館內消費……」上開筆錄並分別經受詢問
人○君、○君簽名在案;且○君及○君亦經大同分局分別以110年1
0月26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1030255011號、第1103025501號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以其等從事性交易為由,各處罰鍰,其等
並未聲明異議在案。是系爭建物於 110年10月22日有作為性交易場
所使用之事實,堪予認定。本件訴願人雖非違規使用系爭建物之行
為人,惟其既為系爭建物所有權人,本於對該建築物之所有而對之
具有事實上管領力,所承擔的是對其所有物合法與安全狀態之維護
,若物之狀態產生違法情事,即負有排除違法狀態回復合法狀態之
責任。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所有系爭建物違規作為性交易場所使
用,乃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 1項規定,通知其依建築物所有人責
任,停止違規使用,如該建築物再遭查獲仍有違規使用情事,將依
上開規定,停止違規建築物供水、供電,且其將受20萬元之罰鍰,
並無違誤。
(三)復按行政爭訟事件並不受刑事案件認定事實之拘束,原處分機關仍
得依所得事實證據,適用法規而為行政裁處。再按刑法第231條第1
項之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係以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
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為其構成要件,與本件系爭
建物之使用是否違反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二者規範之內容與要件
並不相同;經查依訴願書所附士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18
15號不起訴處分書所載,係以無證據認定○君有意圖使女子與他人
為猥褻而媒介以營利之行為而予不起訴處分,此與系爭建物是否違
規作為性交易場所使用之判斷仍屬有別;是原處分機關依所查得上
開事實證據,適用法規而為行政裁處,核與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
○君所涉妨害風化罪案件之結果,係屬二事。訴願主張,不足採據
。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原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
維持。
貳、關於 110年12月15日裁處書部分: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18條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
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第77條第 3款規定:「訴願事件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三、訴願人不符合
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二、按不服行政處分循訴願程序謀求救濟之人固包括利害關係人,然所謂
利害關係乃指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
。查 110年12月15日裁處書係以案外人○君為處分相對人,並非訴願
人,該裁處書之內容為處系爭建物之使用人○君20萬元罰鍰,並勒令
其停止違規使用,並未限制訴願人對系爭建物之所有權能,難認其對
110年 12月15日裁處書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應屬當事人不適格,訴
願人對之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部分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部分為無理由;
依訴願法第77條第3款及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
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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