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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1.04.26. 府訴二字第111608103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民國109年4
    月29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168793號公告,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雖未記載不服之行政處分文號,惟記載:「……因台北市
      政府都市發展局……以……『防火巷』,張貼公告在本店舖,嚴重侵
      害人民權利,並以罰鍰 4~20萬元金額,威脅民眾……」並檢附臺北
      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民國(下同)109年4月29日北市都
      建字第1093168793號公告(下稱109年4月29日公告)影本,揆其真意
      ,訴願人應係不服109年4月29日公告,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提
      起訴願者。」
    三、本市大同區○○○路○○段○○號等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物)領有69
      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都發局所屬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下稱建
      管處)接獲民眾反映系爭建物前之防火巷有遭人以雜物及機車占用之
      情事,都發局乃派員前往案址張貼109年4月29日公告並載明:「主旨
      :公告本市大同區○○○路○○段○○號等址建築物前防火巷禁止堆
      放雜物及停放機車,違者將依法查處。……」訴願人不服,於 111年
      2月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都發局檢卷答辯。
    四、查都發局109年4月29日公告之內容,僅係該局通知民眾系爭地點之防
      火巷旨在提供人員通行及避難逃生使用,禁止堆放雜物及停放機車,
      違者將依法查處,核其內容僅係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
      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
      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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