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111.07.08. 府訴二字第111608330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1年4月7日北市都企
字第1113029971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56條第 1項規定:「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
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五、訴願之事實及理由。……」第62條規定: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
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第77條第 1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
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11年2月25日申請110年度住宅租金補貼(收
件編號: 1101B62380),原處分機關查得訴願人與110年度租金補貼
核准戶○○○(收件編號:1101C18960)具共同之家庭成員○○○,
核與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6條第 2款規定不符,
乃以 111年4月7日北市都企字第1113029971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
訴願人審查結果列為不合格,原處分於111年4月11日送達,訴願人不
服,於111年5月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查本件訴願書並未載明訴願人之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等資
料,亦未載明訴願之事實及理由,經本府法務局以111年5月13日北市
法訴二字第1116083430號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次日起20日內補正。該
函於111年5月16日送達,有本府法務局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在卷可
憑;惟訴願人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訴願自不合法。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1
款後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