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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2.01.11. 府訴二字第111608815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1年11月11日北市都建
    字第11160547602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查訴願人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載明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下
      同)111年11月11日北市都建字第11160547601號函,與其嗣後補具訴
      願書所載不服原處分機關111年11月11日北市都建字第11160547602號
      裁處書(下稱原處分)不一致,經電洽訴願人據表示上開記載文號係
      屬誤繕,應係不服原處分,有本府法務局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合
      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三、訴願人所有本市士林區○○路○○巷○○號○○樓建築物(下稱系爭
      建物),領有079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為地上11層地下2層RC造建
      築物),核准用途為集合住宅。經原處分機關所屬本市建築管理工程
      處於111年9月26日派員至系爭建物勘查,現場有未經審查許可擅自進
      行室內裝修情事,乃拍照採證。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未經審查許可
      擅自進行室內裝修,違反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乃依同法第95
      條之1第1項規定,以111年11月11日北市都建字第11160547602號裁處
      書(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6萬元罰鍰。原處分於111年11月16
      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11年11月22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
      ,11月23日補具訴願書。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11年12月1日北市都建字第11161977
      91號函通知訴願人撤銷原處分,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分已
      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李 建 良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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