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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2.02.10. 府訴二字第111608791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北市都企字第1113085072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經內政部營建署核定為「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之
    租金補貼核定戶(核定編號:111B020723),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6
    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111年度「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
    補貼(收件編號:111A00413),經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家庭成員共計3
    人(訴願人、其配偶○○○、其女○○○),以內政部營建署匯入財稅資
    料核算,訴願人家庭成員平均每人每月所得為新臺幣(下同)3萬6,547元
    ,已逾 111年度申請標準(家庭成員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2萬8,024元
    ),核與「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實施計畫第 5點
    第3款及原處分機關111年8月22日北市都企字第1113066365號公告(下稱1
    11年8月22日公告)之公告事項第 8點第3款規定不符,乃以北市都企字第
    1113085072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審查結果列為不合格。原處分
    於111年11月9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11年11月14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住宅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
      市政府……。」第9條第1項第3款及第5項規定:「為協助一定所得及
      財產以下家庭或個人獲得適居之住宅,主管機關得視財務狀況擬訂計
      畫,辦理補貼住宅之貸款利息、租金或修繕費用;其補貼種類如下:
      ……三、承租住宅租金。」「第一項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實施計畫第 1點規定
      :「依據:(一)住宅法第12條。(二)本市住宅政策以多元方式協
      助市民解決居住問題為宗旨,配合內政部營建署辦理『三百億元中央
      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透過本計畫辦理住宅租金分級加碼補貼,
      提昇市民居住負擔能力。」第 2點規定:「補貼項目:承租住宅租金
      費用補貼。」第 3點規定:「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第 5點規定:「補貼對象及條件:(一)申請及補貼期間設籍及
      租屋於臺北市為限。(二)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
      畫作業規定』之資格條件且經內政部營建署審查通過之核定戶。(三
      )家庭所得標準:家庭成員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低於(新臺幣)2萬8,0
      24元。」第 6點規定:「本計畫名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成員:
      指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未成年子女(胎兒)。
      ……」
      原處分機關111年8月22日北市都企字第1113066365號公告:「主旨:
      公告辦理 111年度『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
      依據:『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實施計畫。公
      告事項:……四、受理申請期間: 111年10月3日(星期一)上午9時
      起至111年12月30日(星期五)下午5時止(後續仍視內政部營建署『
      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核定時間彈性調整並增修公告
      )。五、受理申請方式:以線上申請為主,申請人於受理申請期間持
      內政部營建署核定之案件編號至本局建置之租金補貼網站……提出申
      請……。七、本計畫名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成員:指申請人、
      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未成年子女(胎兒)……。八、補
      貼對象及條件:(一)申請及補貼期間設籍及租屋於臺北市為限。(
      二)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之資格條
      件且經內政部營建署審查通過之核定戶。(三)家庭所得標準:家庭
      成員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低於(新臺幣)2萬8,024元。……」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原處分機關用 110年度家庭所得標準評斷補助發
      放與否,但條款內文並無敘明須用去年家庭所得作為發放依據, 111
      年訴願人戶內3人只有1人輪流工作賺錢,並無不符之情事,應以 111
      年度實際狀況之每月平均收入審查。
    三、查本件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111年度「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
      」住宅租金加碼補貼,經原處分機關以內政部營建署匯入財稅資料核
      算,訴願人家庭成員平均每人每月所得為3萬6,547元,已逾 111年度
      申請標準(家庭成員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2萬8,024元),核與「
      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實施計畫第5點第3款及
      原處分機關111年8月22日公告之公告事項第8點第3款規定不符;有訴
      願人111年10月6日申請書、原處分機關臺北市租金補貼收件系統頁面
      列印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機關用 110年度家庭所得標準評斷補助發放與否
      ,但條款內文並無敘明須用去年家庭所得作為發放依據, 111年訴願
      人戶內3人只有1人輪流工作賺錢,並無不符之情事,應以 111年度實
      際狀況之每月平均收入審查云云。
    (一)按臺北市配合內政部營建署「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
       」,透過「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實施計畫
       辦理住宅租金分級加碼補貼; 111年度申請上開住宅租金分級加碼
       補貼者,應具備1.申請及補貼期間設籍及租屋於本市。2.符合內政
       部營建署「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資格條件且經該
       署審查通過之核定戶。3.家庭成員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2萬8,0
       24元之要件;上開家庭成員,指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
       其配偶之未成年子女(胎兒);揆諸「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
       住宅租金加碼補貼實施計畫第1點、第5點第 3款、第6點第1款及原
       處分機關111年8月22日公告之公告事項第8點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依卷附原處分機關臺北市租金補貼收件系統頁面列印影本所
       示,訴願人經內政部營建署核定家庭人口數3人(育有未成年子女1
       人)、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3萬6,547元、核定補貼金額 7,0
       00元在案;是原處分機關據上開資料審查訴願人家庭成員每人每月
       平均所得不符「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 111
       年度申請標準(家庭成員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2萬8,024元),
       並無違誤。復依卷附訴願人111年10月6日住宅租金加碼補貼申請書
       記載:「本人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 111年度『臺北輕鬆住
       、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已詳閱並願遵守下列事項:…
       …二、本人同意審查單位查調本人申請『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
       貼專案計畫』之全戶戶籍、家庭年所得、財產、租賃資料及其他與
       補貼額度相關之審查必要文件。……」可知原處分機關已於申請書
       提示係按其申請「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之文件辦
       理本件申請之審查,訴願主張欲按 111年度實際狀況之每月平均收
       入審查,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將審查結果列為不合格而否
       准訴願人之申請,揆諸前揭規定及公告,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
       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李 建 良
    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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