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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2.06.07. 府訴二字第112608157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申請閱覽卷宗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民國112年3月20
日北市都規字第1120108058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提
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原所有之本市萬華區○○段○○小段○○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
「○○路○○巷○○號」建物,位於本府興辦○○國小擴建工程範圍
內,前經報奉行政院民國(下同)77年5月2日臺(77)內地字第5950
01號函核准徵收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並分別經本府地政處(100年1
2月20日起更名為臺北市政府地政局)77年12月20日北市地四字第580
92號公告徵收土地、80年 1月7日北市地四字第00327號公告徵收建築
改良物;其土地徵收補償費業經訴願人於78年 3月13日具領完竣,建
物徵收補償費因訴願人逾期未領,於80年12月10日以80年度存字第48
33號提存書提存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並經訴願人於83年6月3
日洽提存所聲請領取在案,完成徵收補償程序。
三、嗣訴願人分別於112年2月13日及14日以書面向本府函詢臺北市都市計
畫委員會80年12月13日第 394次會議決議係為變更都市計畫或變更配
置圖及該決議○○國小變更計畫有無呈報內政部營建署(下稱營建署
)等,經本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分別以112年2月20日北市都
規字第1120001106號及1120001162號函回復訴願人略以,該次會議係
就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案都市計畫案審議,
案內變更內容無關○○國小所屬國小用地等。其間,訴願人再以 112
年 2月14日書面向營建署申請閱覽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80年12月13
日第394次會議紀錄提送營建署核准紀錄及文號,經營建署以 112年3
月3日營署都字第1120010884號函移請本府辦理,都發局乃以 112年3
月20日北市都規字第1120108058號函(下稱112年3月20日函)回復訴
願人略以:「……說明:……二、查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80年12月13
日第 394次會議審議『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
案』,該案提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81年7月27日第353次會議審議
,再經內政部81年11月25日台(81)內營字第 8106125號函核定在案
。另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歷次會議紀錄均為公開資訊並已公布於
內政部營建署網站……請臺端逕至該網址查詢。三、至臺端申請閱卷
一節,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第 6點規定:『申
請閱卷,應以書面並檢附相關證據釋明申請閱卷理由為之;利害關係
人申請閱卷,並應檢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申請人另亦得提出委任書
委任代理人閱卷。』仍請臺端依前開要點規定檢附相關文件,俾利憑
辦。……」訴願人不服都發局112年3月20日函,於112年3月24日向本
府提起訴願,112年4月24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都發局檢卷答辯。
四、查本件112年3月20日函係都發局查認訴願人112年2月14日書面之申請
閱覽案件尚有需補正事項,乃通知訴願人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等;
並就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80年12月13日第 394次會議決議後續處理
經過所為之說明,核其性質為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
分。訴願人對此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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