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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2.08.08. 府訴二字第1126083145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民國112年5月30日北市都
    建照字第1120003149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提
      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
      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二、訴願人原所有之本市萬華區○○段○○小段○○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
      「○○路○○巷○○號」建物,位於本府興辦○○國小擴建工程範圍
      內,前經報奉行政院民國(下同)77年5月2日臺(77)內地字第5950
      01號函核准徵收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並分別經本府地政處(100年1
      2月20日起更名為臺北市政府地政局)77年12月20日北市地四字第580
      92號公告徵收土地、80年 1月7日北市地四字第00327號公告徵收建築
      改良物;其土地徵收補償費業經訴願人於78年 3月13日具領完竣,建
      物徵收補償費因訴願人逾期未領,於80年12月10日以80年度存字第48
      33號提存書提存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並經訴願人於83年6月3
      日洽提存所聲請領取在案,完成徵收補償程序。
    三、訴願人於112年3月28日以書面函詢本市萬華區○○路○○巷○○號建
      物,有無申請建築執照及其號碼為何等,經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下
      稱建管處)以112年4月20日北市都建照字第1120002391號函(下稱11
      2年4月20日函)回復訴願人略以:「主旨:有關本市萬華區○○路○
      ○巷○○樓號相關建築執照疑義……說明:……二、旨案依行政程序
      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
      、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
      者為限。』,請臺端檢附利害關係人證明文件再向本處申請。」嗣訴
      願人再依據112年4月20日函,於112年4月25日以書面陳情其所有房屋
      被本府違法徵收等,經建管處以112年5月30日北市都建照字第112000
      3149號函(下稱112年5月30日函)回復訴願人略以:「主旨:有關本
      市萬華區○○路○○巷○○號相關建築執照疑義……說明:……二、
      旨揭事項本處業已於112年4月20日……函復在案,請依前函規定辦理
      。」訴願人不服112年5月30日函,於112年6月5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
      12年6月29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建管處檢卷答辯。
    四、查建管處112年5月30日函,僅係就訴願人詢問事項,函復訴願人依11
      2年4月20日函之意旨辦理,核其性質為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
      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
      許。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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