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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2.09.06. 府訴二字第112608317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共同訴願代理人 ○○○
訴願人等 2人因陳情事件,不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民國112年5月16日北市
都新事字第11230225931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前段規定:「訴願事件有左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
…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
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二、訴願人等2人以民國(下同)112年5月8日都市更新異議聲明(續)書
,反映本府對南港區編號○○都市更新案違背法律及法令之明文規定
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應重新依法報核並延期112年5月15日幹事會
議等情;經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下稱更新處)以112年5月16日北市都
新事字第11230225931號函(下稱 112年5月16日函)回復略以:「主
旨:有關臺端等……對○○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臺
北市南港區○○段○○小段○○地號等58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
畫案』所陳相關事宜……說明:……二、查旨揭更新案事業計畫於11
1年1月18日核定發布實施,實施者於111年7月16日召開權利變換計畫
自辦公聽會,111年 9月1日檢具權利變換計畫及相關書件向本府申請
報核,111年12月15日至112年1月13日公開展覽30日,112年1月4日舉
辦公辦公聽會,112年 2月9日實施者申請召開幹事及權變小組會議,
並於112年5月15日召開會議……三、有關臺端所陳有關更新地區違反
相關法令之疑義一事,業經內政部營建署多次函復,並經本處108年7
月5日北市都新政字第1083015130號及112年4月27日北市都新事字第1
1230236451號函復(諒達),並再次說明與澄清,本處依97年公告更
新地區受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屬有據,尚難謂屬不法。四、另有關
本案舊違章戶容積獎勵及安置協議一事亦多次說明,實施者依108年5
月15日修正公布前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本市都市更新自治條
例等規定申請,且應於事業計畫核定前取得安置協議書,得核予容積
獎勵;另查本案舊違章戶處理方式業載明於權利變換計畫土地改良物
拆遷補償及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處理章節,惟後續如雙方協
議完成而欲申請獎勵,得由實施者檢具書圖文件申請變更事業計畫。
五、因臺端多次陳情旨案涉及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及都市設計、法令
程序等相關意見,本處業已多次函復……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
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第11點規定……爾後類此陳情將不再回復
。六、本件另函促請本案實施者針對旨揭陳情內容應詳予溝通說明,
後續納入計畫書之陳情意見綜理回應表內載明並作為本市都市更新及
爭議處理審議之參考。……」訴願人等2人不服112年5月16日函,於1
12年6月12日向行政院提起訴願,經行政院以 112年6月14日院臺訴移
字第1125012414號函移請本府審理,同年6月30日補正訴願程式、7月
6日補充訴願理由,7月17日、7月19日補充訴願資料,7月31日、8月4
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更新處檢卷答辯。
三、查前開更新處 112年5月16日函係對訴願人等2人陳情事項回復,就其
等反映○○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臺北市南港區○○
段○○小段○○地號等58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涉及法令
適用、舊違章戶容積獎勵及安置協議疑義等事項予以說明;核其內容
,係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等 2人所為之
行政處分,訴願人等 2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
之所許。
四、另訴願人等 2人申請陳述意見及言詞辯論一節,經審酌本案112年5月
16日函非屬行政處分之事實已臻明確,尚無進行陳述意見及言詞辯論
之必要,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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