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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2.10.03. 府訴二字第1126084395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2年7月19日北市都
    築字第11230490723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所有本市信義區○○路○○段○○巷○○號○○樓建築物(下
      稱系爭建物),位於都市計畫第 3種住宅區,臨接寬度22公尺計畫道
      路,建物登記面積為112.79平方公尺(含平台),案外人○○○於系
      爭建物獨資經營○○坊。本市商業處於民國(下同)112年6月13日派
      員至系爭建物訪視,發現現場經營經濟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
      目代碼表定義之飲酒店業等,乃當場製作協助營業態樣認定訪視表,
      並移請原處分機關處理。案經原處分機關審認案外人○○○關於飲酒
      店業之營業態樣歸屬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 5條附表規
      定「第22組:餐飲業(二)飲酒店(營業樓地板面積 150平方公尺以
      下者)」,依同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第3種住宅區不允許作「第22組
      :餐飲業(二)飲酒店(營業樓地板面積 150平方公尺以下者)」使
      用,案外人○○○上開營業態樣,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4條、臺北市都
      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 1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第8條等規定,乃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及臺北市政府處理建築物
      及其基地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事件查處作業程序第 2類
      第2階段規定,以112年7月19日北市都築字第11230490723號裁處書(
      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15萬元罰鍰,並限於文到次日起 1個月內停止
      違規使用。原處分於112年7月21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12年8月16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 112年9月5日北市都築字第11230361
      22號函通知訴願人自行撤銷原處分,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
      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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