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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4.09.08 府訴三字第 1146084100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共 同 訴 願 代 理 人 ○○○ 律師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訴願人 等 3 人因申請閱覽卷宗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北市都建使字第 1146017346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50 日內另為處分。
      事  實
    訴願人等 3 人為案外人○○○(下稱○君)之遺囑執行人,為管理○君遺有之本市
    大安區○○段○○小段○○建號建物(權利範圍 285 分之 1,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大
    安區○○路○○段○○巷○○號,下稱系爭建物)。訴願人等 3 人於民國(下同)
    114 年 4 月 7 日委任案外人○○○(下稱○君)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向
    原處分機關申請閱覽案外人○○○○社團法人辦理系爭建物之室內裝修申請之函件及
    相關資料。經原處分機關以 114 年 5 月 7 日北市都建使字第 1146017346 號函
    (下稱原處分)復○君,現行建築物室內裝修申請案係由本市○○○公會進行審查,
    其等申請資料皆為公開資訊,建請逕洽本市○○○公會網站查詢,並檢還申請案全卷
    。訴願人等 3 人不服,於 114 年 6 月 9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8 月 28 日補充
    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  由
    一、查本件原處分機關未查告原處分送達日期,致訴願期間無從起算,是本件尚無訴
      願逾期問題,合先敘明。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
      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
      法務部 105 年 12 月 12 日法律字第 10500713700 號書函釋(下稱 105 年
      12 月 12 日書函釋):「……說明:……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
      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
      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係規範特定之行政程
      序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向行政機關申請閱
      覽卷宗之程序規定,並應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
      前(下稱行政程序進行中)為之。是以,人民如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得依行政程
      序法第 46 條規定申請閱覽或複印有關資料或卷宗為之;如非行政程序進行中之
      申請閱覽卷宗,則視所申請之政府資訊是否為檔案,分別適用檔案法或政府資訊
      公開法之規定。至於行政機關是否提供人民所申請閱覽或複印有關資料或卷宗,
      係由行政機關視具體個案所申請之資料,分別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檔案法或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等規定決定是否提供……。」
    三、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原處分機關以室內裝修申請案係由本市○○○公會審
      查,資料已公開為由拒絕閱卷,惟本市○○○公會網站之公開資料與行政機關完
      整卷宗內容未必相同,訴願人等 3 人有權閱覽原處分機關之完整卷宗資料,請
      撤銷原處分。
    四、查訴願人等 3 人委任○君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閱覽系爭資料,經原處分機關以其
      等申請資料皆為公開資訊,建請逕洽本市○○○公會網站查詢為由檢還申請案全
      卷,有訴願人等 3 人 114 年 4 月 7 日閱卷申請書及閱卷委任書等影本在
      卷可稽。
    五、惟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
      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定有明
      文。次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
      料或卷宗,係規範特定之行政程序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之必要,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之程序規定,並應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及行
      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為之;揆諸法務部 105 年 12 月 12 日書函
      釋意旨自明。本件訴願人等 3 人於 114 年 4 月 7 日委任○君依行政程序
      法第 46 條規定,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閱覽系爭資料,經原處分機關以現行建築物
      室內裝修申請案係由本市○○○公會進行審查,其等申請資料皆為公開資訊,建
      請逕洽本市○○○公會網站查詢為由,檢還申請案全卷。惟按前揭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及法務部 105 年 12 月 12 日書函釋意旨,當事人或利害
      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於行政程序中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
      宗之程序規定,應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為之
      。本件訴願人等 3 人於 114 年 4 月 7 日閱卷申請書指明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申請閱覽案外人○○○○社團法人辦理系爭建物之室內裝修申請之
      函件及相關資料,原處分機關即應檢視案外人○○○○社團法人申請辦理系爭建
      物之室內裝修案之行政程序,是否有尚在進行中,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
      定之適用,再逐一審視是否符合得提供閱覽之情形。原處分以申請資料皆為公開
      資訊,建請逕洽本市○○○公會網站查詢為由,檢還申請案全卷。惟查原處分及
      原處分機關之答辯書均未說明本市○○○公會網站所查得之資訊,與原處分機關
      所保管之資訊,是否相同?如有不同,則該部分是否得提供閱覽?經原處分機關
      補充答辯後,仍未就上開疑義有何補充說明,遍查全卷亦無相關資料可供審究,
      因涉及本件訴願人等 3 人所欲申請閱覽之室內裝修行政程序是否仍在進行?該
      等資料得否提供閱覽之理由為何,尚有待原處分機關予以釐清確認。從而,為求
      原處分之正確適法,應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50
      日內另為處分。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依訴願法第 81 條,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李 瑞 敏
                                 委員 陳 衍 任
                                 委員 周 宇 修
                                 委員 陳 佩 慶
                                 委員 邱 子 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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