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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4.12.24 府訴三字第 1146087109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青年安心成家方案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4
年 9 月 1 日北市都企字第 11430646051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 條第 6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
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之配偶○○○(下稱○君)於民國(下同)99 年 4 月 14 日以育有子
女購屋申請 99 年度青年安心成家購宅貸款利息補貼,經本府審核為合格戶,並
核發 99 年 8 月 10 日府都住字第 09935554200 號「青年安心成家前二年零
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下稱原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在案。嗣原處分
機關依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 22 點第 3 項等規定辦理查核作業,發現○君
於 113 年 8 月 11 日死亡,乃以 114 年 5 月 1 日北市都企字第 1143031
372 號函通知訴願人,請訴願人依規定檢附○君除戶證明、變更申請人申請書等
文件向原處分機關辦理變更申請人。嗣訴願人以 114 年 6 月 11 日申請書向
原處分機關申請變更申請人,經原處分機關以 114 年 6 月 20 日北市都企字
第 1143036160 號函復訴願人同意變更申請人,並由訴願人承接○君原貸款餘額
及剩餘年限,並逕向原承貸金融機構辦妥後續貸款事宜,辦妥貸款方完成擔保品
補正程序。嗣原處分機關發現訴願人迄今仍未辦妥貸款及完成擔保品補正程序,
乃以 114 年 9 月 1 日北市都企字第 11430646051 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
訴願人廢止原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並自 113 年 8 月 11 日起停止利息補貼,
請訴願人與其他繼承人協調由其中 1 人將已撥付之補貼利息返還承貸金融機構
。訴願人不服原處分,於 114 年 9 月 26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 114 年 10 月 7 日北市都企字第 1143074544
號函通知訴願人自行撤銷原處分,另以 114 年 10 月 13 日北市都企字第 1143
065359 號函通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
願應不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李 瑞 敏
委員 陳 衍 任
委員 陳 佩 慶
委員 邱 子 庭
委員 陳 陽 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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