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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4.12.29 府訴三字第 1146086738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訴願人因建築物外牆責任歸屬事件,不服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民國 114 年 9 月
    9 日 W10-1140901-00722 號陳情系統案件回復信,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
      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
      政行為。」第 77 條第 8 款前段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
      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14 年 9 月 1 日經由本府陳情系統向本府陳情略以:
      「……請貴府依據建造執照核准圖說及規約草案,確認本案建築物外牆(圖面箭
      號所指部分,W17 旁牆壁)究屬『共用部分』或『專有部分』……,並提供相關
      圖說文件影本,以釐清修繕責任及費用負擔之歸屬……。台北市○○路○○號○
      ○樓之○○……」,經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下稱建管處)以 114 年 9 月 9
      日 W10-1140901-00722 號陳情系統案件回復信(下稱 114 年 9 月 9 日回復
      信)回復訴願人略以:「……有關您諮詢本市萬華區○○路○○號○○樓之○○
      等址建築物外牆修繕責任歸屬及申請圖說一事,本案認定及責任歸屬,基於行政
      與技術分立原則,您可委託開業建築師或土木、結構執業技師辦理;另有關申請
      提供相關圖說一節,建請可先行電洽詢問本處資訊室(值班櫃台分機 8461 ),
      再至本處資訊室申請……。」訴願人不服,於 114 年 9 月 12 日向本府提起
      訴願,10 月 8 日及 10 月 10 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建管處檢卷答辯。
    三、查建管處 114 年 9 月 9 日回復信之內容,係就訴願人陳情事項之回復說明
      ,係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
      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前段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李 瑞 敏
                             委員 陳 衍 任
                             委員 陳 佩 慶
                             委員 邱 子 庭
                             委員 陳 陽 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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