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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4.12.29 府訴三字第 1146087361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訴願人因申請閱覽卷宗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民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北市都建字第 1140006422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
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
政行為。」第 77 條第 8 款前段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二、本市萬華區○○路○○號及○○號等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物),領有xxx使字第x
xxx號使用執照,為地下○○層地上○○層共 1 棟 687 戶之鋼骨造建築物。訴
願人以民國(下同)114 年 8 月 29 日陳情及檔案應用申請書,主張其為上開
○○號○○樓及○○樓登記之所有權人,並檢附房屋稅單及公司變更登記表以證
明其對於該建築物有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本府提出陳情及申請閱覽:「1.北市都
建 10564651900 號函及其後所有與○○路○○/○○號○○、○○樓相關之公
文(含歷次室內裝修許可申請書含附件、各次展延申請及展延許可、竣工查驗等
),並載明分文號、承辦人姓名與聯絡方式、簽辦進度/流程表。2.與其他單位
、起造人及管理委員會往來之相關公文含附件。3.自 105 年 12 月 9 日至今
,各次(聯合)會勘之排程(日期、地點、參與單位)及相關會議通知、紀錄含
附……。」經本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以 114 年 9 月 15 日北市都建
字第 1140006422 號函(下稱 114 年 9 月 15 日函)復訴願人略以:「主旨
:有關臺端申請閱覽本市萬華區○○路○○號及○○號室內裝修一案……說明:
……二、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第三點『閱卷,除當
事人外,其他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亦得申請之,前項所稱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如下…
…』,合先敘明。三、旨案涉及利害關係人身分確認(身分證影本、建物登記謄
本),請備妥繼承系統表或相關證明文件,以及欲申請之卷宗文號或執照號碼…
…。」訴願人不服該函,於 114 年 10 月 8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都發局
檢卷答辯。
三、查都發局 114 年 9 月 15 日函,係該局查認訴願人 114 年 8 月 29 日書面
之申請閱覽案件因訴願人主張其為利害關係人,乃通知訴願人檢具利害關係證明
文件及請其載明欲申請之卷宗文號或執照號碼,核其性質為觀念通知,並非對訴
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前段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李 瑞 敏
委員 陳 衍 任
委員 陳 佩 慶
委員 邱 子 庭
委員 陳 陽 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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