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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5.01.20 府訴三字第 1146087862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4 年 9 月 26 日北市都企字
第 1143072431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訴願人為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核定戶,經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稱國土署)以
舊戶帶入方式申請民國(下同)114 年「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租金
補貼(收件編號:114B008762 ),經原處分機關以 114 年 1 月 6 日北市都企字
第 1133089301 號函核定為 114 年度「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之租
金補貼核定戶,每月領有租金補貼新臺幣(下同)5,000 元。嗣訴願人於 114 年 7
月 28 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114 年度「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
貼(收件編號:114A02348 ),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家庭成員 4 人,依財政部
財政資訊中心所提供 113 年度所得資料註記電子檔匯入結果,其家庭成員平均每人
每月所得超過 3 萬 569 元,不符「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
實施計畫(下稱本市租金加碼補貼計畫)第 6 點及其附表關於申請人之家庭成員平
均每人每月所得不超過 3 萬 569 元之規定,乃以 114 年 9 月 26 日北市都企字
第 1143072431 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審查結果列為不合格。原處分於 114
年 10 月 1 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14 年 10 月 28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 由
一、按住宅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
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5 項規定:「為協
助一定所得及財產以下家庭或個人獲得適居之住宅,主管機關得視財務狀況擬訂
計畫,辦理補貼住宅之貸款利息、租金或修繕費用;其補貼種類如下:……三、
承租住宅租金。」「第一項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4 年 1 月 23 日北市都企字第 1143007207 號公告
(下稱 114 年 1 月 23 日公告):「主旨:公告辦理 114 年度『臺北輕鬆住
、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依據:『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
金加碼補貼實施計畫。公告事項:……四、受理申請期間:114 年 3 月 3 日
(星期一)上午 9 時起至 115 年 3 月 31 日(星期二)下午 5 時止(後
續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倘有調整受理期間
,將配合彈性調整並增修公告)。五、申請人於受理期間,持『三百億元中央擴
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核定之案件編號填寫本計畫申請書,於受理截止日前以下
列方式提出申請:(一)郵寄申請:……(二)線上申請:……(三)臨櫃申請
:……七、應檢附之申請文件:(一)「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
碼補貼申請書。(二)申請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八、撥補方式:依
循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補貼期數回朔撥補。九、補貼期數:以國土署『三百億元租
金補貼』之補貼期數為基準,倘補貼期間有設籍或租屋非在本市者,該期間不予
補貼。十、隨文檢附『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實施計畫及
114 年度租金加碼補貼額度表。」
「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實施計畫第 1 點規定:「依據
:本市住宅政策以多元方式協助市民解決居住問題為宗旨,配合內政部國土管理
署(以下簡稱國土署)辦理『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
以下簡稱三百億元租金補貼),透過本計畫辦理住宅租金分級加碼補貼,提昇市
民居住負擔能力。」第 2 點規定:「補貼項目: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第
3 點規定:「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第 5 點
第 1 款、第 2 款規定:「本計畫名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成員,指下列
經本局審認者:1.申請人。2.申請人之配偶。……3.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未成年子
女(胎兒)。……4.受申請人或其配偶監護之人。5.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
系親屬:(1)戶籍內:指同一戶號之戶內。(2)直系親屬:指民法所稱直系血
親及直系姻親,且包含直系尊親屬及直系卑親屬。(二)中央補貼金額:指國土
署依三百億租金補貼第 9 點核定之補貼金額。」第 6 點規定:「補貼對象,
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一)申請時及補貼期間皆設籍及租屋於本市。(二)申
請人應為國土署三百億元租金補貼核准者,並同意本局查調家庭成員之全戶戶籍
、家庭年所得、財產、租賃資料、金融帳戶及其他與補貼額度相關之審查必要文
件;補貼期間應符合三百億元租金補貼及本計畫之資格條件。(三)家庭成員人
口數及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標準如附表。……」第 8 點規定:「補貼額度及期數
說明:(一)租金加碼補貼額度如附表。……(三)補貼期數:以國土署『三百
億元租金補貼』之補貼期數為基準……」
附表 114 年度租金加碼補貼額度表(節略)單位:新臺幣申請資格
申請時及補貼期間設籍及租屋於本市,且符合本計畫第6點規定資格者
所得分階
第1階
(最低生活費1倍以下)
第2階
(最低生活費1倍-1.5倍以下)
平均每人
每月所得
20,379元以下
20,379元至30,569元
家庭成員人口數
2-3人
依中央補貼金額,本局加碼補足差額至7,000元
依中央補貼金額,本局加碼補足差額至6,300元
4人
以上
依中央補貼金額,本局加碼補足差額至11,000元
依中央補貼金額,本局加碼補足差額至10,300元
1.家庭成員人口數之認定:依本計畫第5點(一)規定。
2.中央補貼金額之認定:依本計畫第5點(二)規定。
……
4.補貼期數:以國土署『三百億元租金補貼』之補貼期數為基準,倘補貼期間有設籍或租屋非在本市者,該期間不予補貼。
5.家庭所得的資料認定年度如下:
……
(2)114年7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申請者,依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給付總額合計(含分離課稅所得)。
(3)所得指財稅機關提供之家庭成員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給付總額合計(含分離課稅所得)。
(4)每人每月平均所得金額係以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於計畫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費1.5倍計算得之。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檢附戶口名簿及配偶○○○之失業證明,請求再審核。
三、查本件訴願人於 114 年 7 月 28 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114 年度「臺北輕鬆住
、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家庭成員人口數共
計 4 人(即訴願人、其配偶○○○、其子女○○○及○○○),並依財政部財
政資訊中心所提供之 113 年度所得資料註記電子檔匯入結果,其家庭成員平均
每人每月所得超過 3 萬 569 元,不符本市租金加碼補貼計畫第 6 點及其附
表關於申請人之家庭成員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不超過 3 萬 569 元之規定,有原
處分機關臺北市租金補貼收件系統頁面列印畫面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
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檢附戶長失業證明,請求再審核云云:
(一)按臺北市配合國土署「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透過本市租金
加碼補貼計畫辦理住宅租金分級加碼補貼;申請 114 年度住宅租金加碼補貼
,所得分階為 2 階,申請人之家庭成員平均每人每月所得 2 萬 379 元以
下(第 1 階)或 2 萬 379 元至 3 萬 569 元(第 2 階)者,倘其家庭
成員人口數為 2 至 3 人者,依中央補貼金額分別加碼補足差額至 7,000
元、6,300 元,家庭成員人口數為 4 人以上者,依中央補貼金額分別加碼補
足差額至 1 萬 1,000 元、1 萬 300 元,如申請人之家庭成員平均每人每
月所得超過 3 萬 569 元者,則不予補貼;家庭成員之定義,指經原處分機
關審認之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未成年子女(胎兒)、受
申請人或其配偶監護之人、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戶籍內,指同
一戶號之戶內)等;揆諸原處分機關前揭 114 年 1 月 23 日公告之公告事
項第 10 點、本市租金加碼補貼計畫第 1 點、第 5 點第 1 款、第 6 點
、第 8 點及其附表等規定自明。
(二)復依本市租金加碼補貼計畫之附表一 114 年度租金加碼補貼額度表,關於家
庭所得之資料認定年度規定,114 年 7 月 1 日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申
請者,依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給付總額合計(含分離課稅所得)
。查本件訴願人家庭成員經原處分機關審認為訴願人及其配偶○○○、子女○
○○及○○○共計 4 人,經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 113 年度所得資
料註記電子檔匯入結果,訴願人家庭成員平均每人每月所得超過 3 萬 569
元,不符本市租金加碼補貼計畫第 6 點及其附表關於申請人之家庭成員平均
每人每月所得不超過 3 萬 569 元之規定,原處分機關作成不予住宅租金加
碼補貼之結果,並無違誤。訴願人雖主張其配偶失業,尚難對其為有利之認定
。從而,原處分機關審查結果列為不合格而否准訴願人之申請,揆諸前揭規定
,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李 瑞 敏
委員 陳 衍 任
委員 周 宇 修
委員 陳 佩 慶
委員 邱 子 庭
委員 陳 陽 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