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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5.03.10 府訴三字第 1146089274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北市都建
    字第 11460415341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
      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
      政行為。」第 77 條第 8 款前段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
      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14 年 9 月 15 日以投訴書向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陳情
      ○○○○管理委員會拒絕提供或未提供該大樓公設區域室內裝修相關文件,顯然
      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5 條之查閱義務,爰依同條例第 48 條規定提出申訴
      ,請該處查明並限期改正,經本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以 114 年 10 月
      15 日北市都建字第 11460415341 號函(下稱 114 年 10 月 15 日函)復訴願
      人略以:「主旨:有關臺端反映本市萬華區○○路○○號等址○○○○管理委會
      無正當理由拒絕、逾期提供閱覽一案……二、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建署)97
      年 10 月 20 日營署建管字第 0970063392 號函釋……臺端所申請閱覽之室內裝
      修相關文件、請依上開函釋辦理。三、至有關臺端申請閱覽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
      錄、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會計憑證等文件,貴管理委員會逾期未提供一節,涉
      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5 條規定,將另掣函請管理委員會限期陳述意見。」
      訴願人不服該函,於 114 年 12 月 16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都發局檢卷答
      辯。
    三、查都發局 114 年 10 月 15 日函之內容,係就訴願人陳情事項之回復說明,係
      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
      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另訴願人請求確認都發局構成行政怠惰一節,非本件訴願所得審究,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前段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陳 衍 任
                                 委員 周 宇 修
                                 委員 陳 佩 慶
                                 委員 陳 陽 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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