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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5.04.28 府訴三字第 1156081728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住宅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5 年 1 月 6 日北市都企字
    第 1143090781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 條第 6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
      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為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核定戶,經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以舊戶帶入方
      式申請民國(下同)115 年「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租金補貼(
      收件編號:xxxxxxxxxx),經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家庭成員即訴願人 1 人,
      平均每月所得為新臺幣(下同)33 萬 7,923 元,超過本市標準 6 萬 1,137
      元,核與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 4 點第 1 項第 3
      款及其附表一規定不符,乃以 115 年 1 月 6 日北市都企字第 1143090781
      號函(下稱原處分,原處分部分內容誤繕,業經原處分機關以 115 年 1 月 19
      日北市都企字第 1153008345 號函更正在案)通知訴願人審查結果為不合格。訴
      願人不服,於 115 年 2 月 3 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
      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 115 年 2 月 11 日北市都企字第 1153014330
      號函通知訴願人自行撤銷原處分,另以 115 年 2 月 13 日北市都企字第 1153
      002146 號函通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
      願應不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陳 衍 任
                             委員 周 宇 修
                             委員 陳 佩 慶
                             委員 邱 子 庭
                             委員 陳 陽 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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