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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5.05.07 府訴三字第 1156081786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不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民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北
市都新企字第 1146011499 號移文單,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
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
政行為。」第 77 條第 8 款前段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 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
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
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
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
何紀錄內之訊息。」第 5 條規定:「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
提供之。」第 17 條規定:「政府資訊非受理申請之機關於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或
取得者,該受理機關除應說明其情形外,如確知有其他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
成或取得該資訊者,應函轉該機關並通知申請人。」
二、訴願人以民國(下同)114 年 11 月 18 日「資訊公開+調查申請書」向臺北市
都市更新處(下稱更新處)表示略以:「……主旨:申請政府資訊公開,並請貴
處依法查明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是否以曾『眷村列管』名義介入○○○○之都市更
新或地上物調查。……貴處是否曾收到國防部軍情局或國防部其他單位就台北市
士林區『○○○○房屋』或『○○戶住戶』提出任何主張、列管資料或權利聲明
?……國防部軍情局是否為○○○○土地或房屋之權利人、管理機關或更新主體
?……」,嗣更新處以 114 年 11 月 21 日北市都新企字第 1146011499 號移
文單(下稱 114 年 11 月 21 日移文單)通知國防部,並副知訴願人略以:「
主旨:有關○○○君為『○○○○』房屋改建請求資訊公開案……說明:一、依
○○○君 114 年 11 月 18 日申請書辦理。二、有關○君所陳請『○○○○』
房屋改建一案,查非屬都市更新案件,因眷村改建事屬貴管,故移請貴部卓處逕
復。」訴願人不服更新處 114 年 11 月 21 日移文單,於 115 年 2 月 13 日
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更新處檢卷答辯。
三、查更新處 114 年 11 月 21 日移文單僅係該處就訴願人申請政府資訊公開一案
,說明○○○○房屋改建非屬都市更新案件,因○○○○之眷村改建係由國防部
自行辦理改建作業,而將非屬其主管業務範圍之案件,移送國防部辦理,並副知
訴願人,核其內容僅係行政機關間內部所為職務上表示,非本於行政權能對訴願
人之申請政府資訊公開有所准駁,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
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前段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李 瑞 敏
委員 陳 衍 任
委員 周 宇 修
委員 陳 佩 慶
委員 邱 子 庭
委員 陳 陽 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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