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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0.05.16. 府訴字第10009047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藥事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0年1月21日北市衛藥食字第100305367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於 (1)民國(下同)99年5月1日11時在其公司「○○」節目中宣播「迅速成長法」(2
)99年5月3日9時在其公司「○○」節目中宣播「迅速成長法」 (3)99年4月7日11時10分在○
○股份有限公司第 12頻道華視臺「○○」節目中宣播「強精健骨法」 (4)99年 6月15日10
時35分在○○股份有限公司第12頻道○○臺宣播「關鍵成長法產品」(5)99年6月16日15時至
16時在其公司「○○」節目中宣播「大樹成長法」(6)99年7月20日 9時至9時58分在○○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第 12頻道○○臺宣播「長高四關鍵」(7)99年7月15日16時至16時30分在○
○股份有限公司第12頻道○○臺宣播「孩子長高四關鍵」藥品廣告,內容宣稱:「……可以
延緩生長板閉合、加速骨頭抽長、強筋健骨(補骨髓)、活化大腦、刺激生長激素分泌……
」、「……全方位成長……長高:龜板、鹿角 1:長骨補髓、延緩生長板閉……活化大腦增
加記憶力……突破遺傳孩子身高衝破表……」「……鹿角 (生長因子 ):延緩生長板閉合(
延後一年長高7-14公分空間)加速骨頭
抽長……六、突破遺傳身高限制,男生長到 180公分,女生長到 170公分不是問題……」「
……純天然漢方的全方位成長法,既可以長高、長腦,又可以讓記憶力變好的成長方法,且
身高可以在一年長高10公分都沒有問題……」「……孩子長高四關鍵……長高健骨法六益處
1.幫助骨骼成長發育……6.突破遺傳身高限制……節目諮詢電話 xxxx-xx-xx-xx」「……孩
子長高四關鍵……加速骨頭抽長……六益處1.幫助骨骼成長發育……6.突破遺傳身高限制…
…節目諮詢電話 xxxx-xx-xx-xx」等文詞,以節目報導之方式宣傳,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會、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及原處分機關先後查獲。又查系爭藥品廣告內容未經事前申請廣告核
准即擅自宣播,違反藥事法第66條第1項規定,業經臺中市政府以99年8月31日府授衛藥字第
0990250235號裁處書處分廣告主「○○有限公司」在案;嗣以訴願人營業地址在本市,原處
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宣播未經核准之藥物廣告,違反藥事法第 66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95
條第 1項規定,以99年12月22日北市衛藥食字第 09945920000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
同)20萬元罰鍰。該裁處書於99年12月24日送達,訴願人不服,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異議,申
請復核,經原處分機關重行審核後,以100年1月21日北市衛藥食字第 10030536700號函復維
持原處分。該函於100年1月24日送達,訴願人仍不服,於100年2月2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
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藥事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巿為
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第 4條規定:「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
及醫療器材。」第24條規定:「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
,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第 66條第3項規定:「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中央或
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與核准事項不符、已廢止或經令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而
尚未改善之藥物廣告。」第70條規定:「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
能者,視為藥物廣告。」第95條第 1項規定:「傳播業者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而仍繼續
刊播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
刊播為止。」
臺北市政府94年2月24日府衛企字第09404404400號公告:「主旨:公告修正本府 90年8
月23日府秘二字第9010798100號公告有關本府主管衛生業務委任事項,自即日起生效。
……公告事項:修正後本府 90年8月23日府秘二字第 9010798100號公告略以:『……
六、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八)藥事法中有關本
府權限事項……』」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原處分機關逕以他機關之裁罰即認定訴願人違反規定,訴願人難以
甘服;系爭節目長達40分鐘至50分鐘,不應認定為廣告。訴願人已盡媒體審查義務,節
目中並無提及任何產品名稱,不知所宣播者為藥物廣告,主觀上並無違反藥事法第 66
條第3項規定之故意或過失,依法不應受罰。
三、查訴願人於事實欄所載時間、電視臺宣播系爭藥物廣告,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新北
市政府衛生局及原處分機關先後查獲,其內容亦經臺中市政府審認未經事前申請廣告核
准即擅自宣播,違反藥事法第66條第1項規定,而以99年8月31日府授衛藥字第09902502
35號裁處書處分廣告主「○○有限公司」在案;嗣經原處分機關依臺中市衛生局檢送之
相關資料及監測光碟,審認訴願人宣播如事實欄所述詞句之廣告,係未經事前申請主管
機關核准且屬藥物廣告,違反藥事法第66條第3項規定,並依同法第95條第1項規定,以
99年12月22日北市衛藥食字第 09945920000號裁處書處訴願人20萬元罰鍰,有臺中市衛
生局對本案廣告主「○○有限公司」代表人黃○○99年8月4日所作之訪問紀要、行政院
衛生署藥品許可證(衛署成製字第 01 2569號)、訴願人99年9 月20日陳述意見書、違
規廣告監測查報表及擷取廣告畫面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自屬有據
。
四、至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機關逕以他機關之裁罰即認定訴願人違反規定,訴願人難以甘服;
系爭節目長達40分鐘至50分鐘,不應認定為廣告;訴願人已盡媒體審查義務,節目中並
無提及任何產品名稱,不知所宣播者為藥物廣告,主觀上並無違反藥事法第 66條第3項
規定之故意或過失,依法不應受罰云云。查原處分機關依臺中市衛生局檢送之違規相關
資料及監測光碟,審認訴願人宣播如事實欄所述詞句之廣告,係未經事前申請主管機關
核准且屬藥物廣告,違反藥事法第 66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 95條第1項規定,處法
定最低額20萬元罰鍰;且原處分機關依違反情節輕重,認本案屬輕微,故處最低額罰鍰
;綜上說明,尚難謂原處分機關有逕以他機關之裁罰即認定訴願人違反規定之情形。次
按「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
為。」「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藥事法
第24條及第70條定有明文。系爭廣告內容宣稱:「……可以延緩生長板閉合、加速骨頭
抽長、強筋健骨(補骨髓)、活化大腦、刺激生長激素分泌……」、「……全方位成長
……長高:龜板、鹿角 1:長骨補髓、延緩生長板閉……活化大腦增加記憶力……突破
遺傳孩子身高衝破表……」「……鹿角(生長因子):延緩生長板閉合(延後一年長高7-
14公分空間)加速骨頭抽長……六、突破遺傳身高限制,男生長到180公分,女生長到1
70公分不是問題……」「……純天然漢方的全方位成長法,既可以長高、長腦,又可以
讓記憶力變好的成長方法,且身高可以在一年長高10公分都沒有問題……」「……孩子
長高四關鍵……長高健骨法六益處1.幫助骨骼成長發育……6.突破遺傳身高限制……節
目諮詢電話 xxxx-xx-xx-xx」「……孩子長高四關鍵……加速骨頭抽長……六益處1.幫
助骨骼成長發育……6.突破遺傳身高限制……節目諮詢電話 xxxx-xx-xx-xx」等詞句,
是其整體傳達之訊息,包括文字敘述,並搭配圖表介紹醫療效能、產品見證人現身說法
及提供節目諮詢電話等情節綜合判斷,已達到招徠銷售之目的,核屬藥物廣告;且本案
廣告主「○○有限公司」代表人黃○○於接 受訪談時亦自承「迅速成長法、強精健骨
法、大樹成長法」雖廣告內容未宣播產品名稱,但廣告皆為「衛爾好長骨補髓精內服液
」藥品廣告,有臺中市衛生局99年8月4日對黃○○所作之訪問紀要影本附卷可稽;是訴
願人就此主張,不足採據。又訴願人雖主張其主觀上並無違反藥事法第66條第 3項規定
之故意或過失,依法不應受罰。且按行政罰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惟所謂故意,係指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
要件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而言。而所謂
過失,係指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件事實,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能
注意而不注意而言。準此,訴願人既為傳播業者,對其所宣播之內容究涉何種產品,本
應主動瞭解並注意其屬性,以免觸法;其宣播未經事前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之藥物廣告,
雖無法證明其為故意,惟過失可堪認定。是此部分訴願主張,亦難採作對其有利之認定
。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 20萬元罰鍰,並無不合,原處
分及復核決定均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柯格鐘
委員 葉建廷
委員 范文清
委員 王韻茹
委員 覃正祥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16 日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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