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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0.11.07. 府訴字第10009129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網路藥妝館
    代  表  人 陳○○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0年 7月13日北市衛藥食字
    第 10034494200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56條第1項規定:「訴願應具訴
      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第62條規定:「受理訴
      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第 77條第1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
      願書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訴願人經本府核准在本市士林區中山北路○○段○○號○○樓設立(組織型態為合夥)
      ,核准營業項目為化粧品零售業等,其於網路(網址: xxxxx)刊登「○○」化粧品廣
      告(下稱系爭廣告),內容為「......○○ 嫵媚濃濃眉毛液(限時 8折)........巴
      黎○○醫院臨床實驗證明:1.眉毛平均增長 0.5~2.5毫米......3.有效減少彩妝的傷害
      4.自然重整眉型......」、「 .... ..○○ 濃捲俏嫵媚長長睫毛液(限時 8折)....
      ..特殊活性蛋白磷脂素,可將天然植物的萃取精華,滲入睫毛根部而達到深層滋養。巴
      黎○○中心臨床實驗證明:1.強韌睫毛根部,深層滋潤睫毛。2.增加睫毛亮澤彈性,防
      止睫毛膏的刺激......」、「 ......○○ 長翹睫毛滋養霜(限時 8折)......巴黎
      ○○醫院臨床實驗證明: 1.睫毛平均增長 2.5毫米2.強壯睫毛根部,深層滋潤睫毛。
      3.增加睫毛亮澤彈性,預防睫毛膏的傷害......」等詞句,案經民眾提出檢舉,訴願人
      於民國 (下同) 100年 7月 6日以陳述意見書向原處分機關表示意見後,原處分機關
      審認系爭廣告與其核准之北市衛粧廣字第99100025號化粧品廣告核定表內容不符,違反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 2項規定,且訴願人係多次違規,乃依同條例第30條第 1
      項及原處分機關處理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規定,以 100年 7月13
      日北市衛藥食字第10034494200 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 3萬元罰鍰。該裁處書於10
      0 年 7月15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00年 8月1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0月 5日補充訴
      願資料,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查本件訴願人經本府核准組織型態為合夥,惟訴願書未經訴願人蓋章,不符前揭訴願法
      第56條第1項規定,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乃以100年8月24日北市訴(午)字第100306764
      10號書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次日起20日內補正。該書函於100年8月26日送達,有掛號郵
      件查詢影本附卷可稽,惟訴願人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訴願自不合法。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1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公出)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代理)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柯格鐘
                                      委員 葉建廷
                                      委員 范文清
                                      委員 王韻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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