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101.09.20. 府訴二字第101091397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1年7月 6
日北市衛食藥字第 10135782100號裁處書及101年7月27日北市衛食藥字第
101369358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
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之單方行政行為。」第1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
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訴願之提起,
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第77條
第2款及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
之決定:......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者。......八、對於
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於○○○網站/店家○○(網址:xxxxx)刊登「○○化妝水、
○○卸妝油」化粧品廣告,內容載有:「......特別推薦缺水、乾燥
及無光澤、無生氣的肌膚使用......」、「......不徹底清除肌膚上
殘留的彩妝和髒污,甚至帶妝睡覺,殘留的彩妝堵塞毛孔,造成汗腺
分泌障礙,常容易誘發粉刺,時間長了不止傷害皮膚,還會使其衰老
速度加快 ......」等詞句,案經民眾檢舉,並經訴願人以民國(下
同)101年6月27日陳述意見書向原處分機關陳述意見後;原處分機關
審認系爭廣告內容與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之衛署粧廣字第10005079號化
粧品廣告核定表內容不符,且該廣告核定表已超過廣告有效期間,未
再重新申請核可,爰認訴願人未經申請廣告核准即擅自刊登系爭廣告
,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 2項規定,乃依同條例第30條第
1項規定,以101年7月6日北市衛食藥字第 10135782100號裁處書,處
訴願人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罰鍰。嗣因該裁處書所檢附之罰鍰
繳款單應繳金額誤植為 3萬元,原處分機關乃以101年7月27日北市衛
食藥字第 10136935800號函通知訴願人略以:「主旨:檢送本局 101
年7月6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135782100號裁處書罰鍰繳款單1份......
說明:......二、原裁處書檢附之罰鍰繳款單【帳單號碼:21056091
01354263】因誤繕應繳金額新臺幣 3萬元,檢送更正之罰鍰繳款單【
帳單號碼: 2105609101354266】應繳金額新臺幣 1萬5,000元,原罰
鍰繳款單【帳單號碼:2105609101354263】予以作廢。三、請 貴公
司於文到 7日內以所附繳款單,逕向委託代收之銀行(詳見繳款單說
明)繳納......。」訴願人不服上開裁處書及更正通知函,於 101年
8月1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關於101年7月6日北市衛食藥字第 10135782100號裁處書部分:
查該裁處書係於101年7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影本附卷可稽,而該
裁處書於說明五之(四)已載明提起訴願期間及收受訴願書機關;準
此,訴願人若對該裁處書不服而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14條第 1項規
定,應自該裁處書送達之次日(即 101年 7月12日)起30日內為之;
又訴願人地址在臺北市,無在途期間扣除問題。是本件訴願人提起訴
願之期間末日為 101年 8月10日(星期五)。惟訴願人於 101年 8月
13日始向本府提起訴願,有訴願書上所貼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收文日
期條碼在卷可稽,是訴願人提起本件訴願已逾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
此部分原處分業已確定,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
法之所許。
四、關於101年7月27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136935800號函部分:
經查該函係原處分機關檢送更正後之罰鍰繳款單予訴願人。核其內容
係屬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此部分訴願人對之提
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亦非法之所許。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2款及第8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公出)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代理)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柯格鐘
委員 范文清
委員 覃正祥
委員 傅玲靜
委員 吳秦雯
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含 101年7月27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136935800號函部分不服者
,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3段1巷1號)如僅
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