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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2.04.16. 府訴二字第102090612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醫療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1年12月18日北市衛醫護字第 101398817
00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60日內另為處分。
事實
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31日至11月26日受理民眾檢舉,查得○○診所於○○○
網站(網址: xxxxx)刊登如附表所列之11則醫療廣告(其中3則內容重複,總計查獲14次
),原處分機關乃於民國(下同) 101年8月17日、9月7日、10月19日、11月 23日、12月 6
日訪談○○診所之受託人○○○、○○○,經分別作成調查紀錄表後,審認該醫療機構於網
站宣稱就醫即贈送禮品、折扣之行為,係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違反醫療法第 61條第1項
及第 86條第7款規定,因該醫療機構之負責醫師為訴願人,爰依同法第 103條第1項第1款及
第 115條第1項規定,以101年12月18日北市衛醫護字第 10139881700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
臺幣(下同)15萬元(違規廣告共11則,第1則罰5萬元,每增加 1則加罰1萬元,合計15萬
元)罰鍰。該裁處書於101年12月20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02年1月1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醫療法第 9條規定:「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
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第11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
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61條第 1
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第86
條第 7款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第 10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十一條......第八十六條......規定......。」第115條第1項規定
:「本法所定之罰鍰,於私立醫療機構,處罰其負責醫師。」
行政院衛生署(下稱衛生署)94年 3月17日衛署醫字第0940203047號公告:「主旨:公
告醫療法第61條第 1項所稱禁止之不正當方法......公告事項:一、醫療機構禁止以下
列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一)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彩券、健
康禮券、醫療服務,或於醫療機構慶祝活動贈送免費兌換券等情形。(二)以多層次傳
銷或仲介之方式。(三)未經主管機關核備,擅自派員外出辦理義診、巡迴醫療、健康
檢查或勞工健檢等情形。(四)宣傳優惠付款方式,如:無息貸款、分期付款、低自備
款、治療完成後再繳費等。
二、違反前項規定者,依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處罰。」
99年6月2日衛署醫字第0990012705號函釋:「主旨:有關民眾於網際網路刊登雷射手術
揪團優惠活動,是否違反醫療廣告規範及其責任歸屬疑義一案......說明:......三、
......民眾於網際網路刊登雷射手術揪團優惠活動之系爭廣告,如確係由診所工作人員
告知優惠活動,且刊登揪團廣告之民眾,確有診所提供予其接受醫療服務價錢之優惠或
其他共價關係之事實,即得認屬該診所係利用並透由第三者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不
正當方法之公開宣稱優惠方式,招攬醫療業務......。」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醫療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本局處理違反醫療
法事件之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罰鍰單位:新臺幣:元
┌───────┬──────────┬───────────┐
│項次 │20 │39 │
├───────┼──────────┼───────────┤
│違反事實 │醫療機構,以中央主管│醫療機構以下列方式刊登│
│ │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醫療廣告為宣傳:……七│
│ │方法,招攬病人。 │、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
│ │ │傳。 │
├───────┼──────────┼───────────┤
│法條依據 │第61條第1項 │第86條 │
│ │第103條第1項第1款 │第103條第1項第1款、第2│
│ │ │項 │
├───────┼──────────┼───────────┤
│法定罰鍰額度或│處 5萬元以上25萬元以│處 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
│其他處罰 │下罰鍰。 │罰鍰。 │
├───────┼──────────┼───────────┤
│ 統一裁罰基準 │1.第1次處5萬元至15萬│1.第1次處5萬元至15萬元│
│ │ 元罰鍰,每增加 1則│ 罰鍰,每增加1則加罰1│
│ │ 加罰1萬元……。 │ 萬元……。 │
└───────┴──────────┴───────────┘
臺北市政府94年2月24日府衛企字第09404404400號公告:「......公告事項:......六
、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十)醫療法中有關本
府權限事項......。」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違規案件序號6、8、11及12,訴願人坦承其廣告內容確有不當,願接受罰鍰處分,並
力求改善。
(二)違規案件序號 1,係以贈送保溼修護乳液予網友之方式,刺激分享活動相片,未構成
函釋中「公開宣稱就醫」之要件;違規案件序號2及3,活動並未鎖定特定網友才提供
療程預約,縱使民眾不知悉此活動訊息,仍可預約本療程,有別於「找朋友揪團以量
制價享優惠」之情形;違規案件序號 4,基於行政人力考量,就診所內每日療程,限
制施作水微晶之病患人數,並無提供價格優惠、禮品等情,未該當醫療法第 61條第1
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違規案件序號 5,該活動係提供購買實體保養品之優惠,惟保
養品之銷售無關醫療診斷業務,實非屬醫療廣告;違規案件序號 7,係標示療程之項
目與價格,並無提供民眾就醫優惠、禮品等情事;違規案件序號 9,係將各該療程及
價格一一標示列出,並無贈送禮品、折扣或醫療服務等情事;違規案件序號10,介紹
淨膚雷射及1064淨白肌導入之特色,惟為區分此兩項為不同療程,故標示加購 999之
訊息,並無贈送禮品、折扣等情事;違規案件序號13及14,係將各種療程價格一一標
示列出,並無贈送禮品、折扣等情事。
三、查訴願人為○○診所之負責醫師,該診所於網站刊登如事實欄所述之醫療廣告,以衛生
署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之事實,有上開廣告網頁、原處分機關101年8月17日
、9月7日、10月19日、11月23日、 12月6日訪談○○診所之受託人○○○、○○○所製
作之調查紀錄表等影本附卷可稽。是本件違規事實明確。
四、惟本案原處分機關係以上開診所於網路刊登 11則醫療廣告,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1項及
第 86條規定,爰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並以本案依實際廣告案件11則(
其中3則查獲2次),第1則處5萬元罰鍰,每增加1則加處1萬元,總計處15萬元罰鍰。然
於不同日期,在同一網站刊登不同內容之醫療廣告,每一次均向不同之網路讀者訴求,
一次廣告即有其單一之危害性產生,應認為一次刊登行為即為單一行為,應分別處罰(
最高行政法院 100年9月15日100年度判字161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訴願人違規行
為係自101年7月31日至11月26日,且該等醫療廣告經查獲之14次中,有於同日查獲者,
亦有於不同日查獲者,則原處分機關認定其違規行為數之標準及依據為何?是否與上揭
判決或裁罰基準意旨相符?又原處分機關所指 3則內容重複之違規廣告(即序號2與序
號 3、序號11與序號12及序號13與14認定為同一則違規廣告)依卷附違規廣告網頁資料
,其內容並非完全相同,則是否仍可認定為同一則違規廣告?不無疑義,實有究明之必
要。從而,為求原處分之正確適法,應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
日起60日內另為處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依訴願法第81條,決定如主文。
附表
┌──┬────┬────────────────┬─────┐
│序號│舉發日期│ 廣告內容 │違規案件數│
├──┼────┼────────────────┼─────┤
│ 1 │101.7.31│……○○診所…… 10000粉絲大 │ 1 │
│ │民眾檢舉│募集【○○7999】就靠你!……分享│ │
│ │ │本張活動照片,10位幸運朋友可獲得│ │
│ │ │【保溼修護乳液】一瓶…… │ │
├──┼────┼────────────────┼─────┤
│ 2 │101.7.31│……○○FB粉絲團於7/24(二)18:│ 1 │
│ │民眾檢舉│00前粉絲人數達9970人【○○煥膚術│ │
│ │ │399】即開團成功!…… │ │
├──┼────┼────────────────┼─────┤
│ 3 │101.7.31│……9970粉絲募集大成功……【○○│ 1 │
│ │民眾檢舉│美白淡斑粉刺護理課程 399】將再 │ │
│ │ │次開團…… │ │
├──┼────┼────────────────┼─────┤
│ 4 │101.7.31│……10000粉絲大募集 成功…30(一│ 1 │
│ │民眾檢舉│)~8/4(六)水微晶1cc 7999(每日│ │
│ │ │限 5名),請先來電xxxxx預約!… │ │
├──┼────┼────────────────┼─────┤
│ 5 │101.7.31│……即日起至 8/9分享本張活動照片│ 1 │
│ │民眾檢舉│達目標100人次 ○○全效美肌保養組│ │
│ │ │2000(原3800),買10再+1!…… │ │
├──┼────┼────────────────┼─────┤
│ 6 │101.10.2│……○○好秋……肉毒瘦小臉+○○ │ 1 │
│ │民眾檢舉│1支18000(兩人同行85折)…… │ │
├──┼────┼────────────────┼─────┤
│ 7 │101.10. │……萬聖變臉計畫……四選二 799○│ 1 │
│ │31 │○ ○○雷射 保溼導入 ○○元氣 │ │
│ │民眾檢舉│滴入式修護……採預約制…… │ │
│ │ │即日起至10/31…… │ │
├──┼────┼────────────────┼─────┤
│ 8 │101.10. │……天使臉孔‧魔鬼身材【○○孅體│ 1 │
│ │31 │電波折價500】限量50組 請與(於)│ │
│ │民眾檢舉│10/31前使用完畢 預約電話…… │ │
├──┼────┼────────────────┼─────┤
│ 9 │101.10. │……11月壽星至○○形象牆打卡並上│ 1 │
│ │31 │傳照片至○○FB ○○美白淡斑粉 │ │
│ │民眾檢舉│刺護理課程 500蜜糖陶瓷肌○○雷射│ │
│ │ │500……需當天使用…… │ │
├──┼────┼────────────────┼─────┤
│ 10 │101.11.2│……○○雷射深層擊碎黑色素 搭配│ 1 │
│ │民眾檢舉│1064○○導入,保溼,修復 ○○ │ │
│ │ │雷射加購999…… │ │
├──┼────┼────────────────┼─────┤
│ 11 │101.11. │……秋冬限定!時尚午茶首選……○│ 1 │
│ │13 │○帶你享用美味的港島之戀 ※○○│ │
│ │民眾檢舉│+○○雷射+保溼導入1600 ※午茶除│ │
│ │ │毛滿 1800※○○電波滿 2000…… │ │
├──┼────┼────────────────┼─────┤
│ 12 │101.11. │……秋冬限定!時尚午茶首選……○│ 1 │
│ │21 │○帶你享用美味的港島之戀 ※○○│ │
│ │民眾檢舉│+○○雷射+○○導入1600 ※午茶除│ │
│ │ │毛滿 1800※○○電波滿 2000…… │ │
├──┼────┼────────────────┼─────┤
│ 13 │101.11. │……11/19~11/24童顏針○○+○○ │ 1 │
│ │21 │電波3堂30000…… │ │
│ │民眾檢舉│ │ │
├──┼────┼────────────────┼─────┤
│ 14 │101.11. │……11/19~11/24…童顏針○○+○○│ 1 │
│ │26 │電波3堂30000…… │ │
│ │民眾檢舉│ │ │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公出)
委員 蔡 立 文(代理)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16 日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