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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3.03.20. 府訴二字第103090427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營養師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2年11月29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2378975
00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領有民國(下同)81年8月11日營養字第xxxxxx號營養師證書,於100年4月6日起執業
登記於前行政院衛生署(102年7月23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下稱前衛生署),有效日期至10
6年4月7日。訴願人於101年 9月17日離職,未依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原處分機關
辦理備查,遲至102年9月13日始辦理歇業登記,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營養師法第11
條第1項規定,乃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以102年11月29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237897500號
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1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102年12月23日向本府提起訴
願,103年1月6日及3月4日補正訴願程式及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營養師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7條第1項規定:「營養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
,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第11條第 1項規定:「營養師停業、歇業時,應於事實
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第28條第1項規定:「違反.....
.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營養師法施行細則第 4條規定:「營養師停業、歇業,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報請
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核發執業執照機關依下列
規定辦理:一、停業: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二、歇業:註銷其
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
臺北市政府95年7月11日府衛企字第095726444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主管衛生業
務委任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公告事項:本府將下列主管之衛生業務委任本府
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二)營養師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訴願人係公務員,因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下稱新北市衛生局
)人事商調而自前衛生署離職,訴願人僅領有營養師執業執照,惟離職前後承辦之業務
均無營養師法規定之營養師業務,且前衛生署與新北市衛生局皆非營養師法規定之營養
師執業機構,故訴願人無營養師執業、停業及歇業之情事;而訴願人於102年9月12日前
未接獲原處分機關以任何形式通知應辦理停業或歇業,遲至接獲原處分機關派員以電話
告知應繳回營養師執業執照,次日至原處分機關繳回執業執照,而遭裁處,請撤銷原處
分。
三、查訴願人領有營養字第xxxxxx號營養師證書且營養師執業執照記載執業場所為前衛生署
,有效日期至106年4月7日,訴願人未依規定辦理執業執照登錄註銷異動,遲至102年 9
月13日始向原處分機關辦理歇業,有訴願人營養師執業執照、101年9月17日離職證明、
102年9月13日臺北市醫事人員業態異動登記申請表、陳述意見書及衛生福利部醫事管理
系統醫事人員查詢匯出資料等影本附卷可稽;是本件違規事證明確,洵堪認定;原處分
機關所為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係公務員,因新北市衛生局人事商調而自前衛生署離職,離職前後承辦
之業務均無營養師法規定之營養師業務,且 2單位皆非營養師法規定之營養師執業機構
,故訴願人無營養師執業、停業及歇業之情事云云。按營養師停業、歇業時,應於事實
發生之日起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為營養師法第11條第 1項所明定。縱
如訴願人主張,其從未執業,然訴願人既領有以前衛生署為執業場所之執業執照,且該
執業執照已記載「如有異動請三十日內辦理否則依營養師法懲處」,則訴願人自應主動
依營養師法第11條第 1項規定,自事實發生之日(101年9月17日)起30日內報請原處分
機關備查,辦理歇業或停業。訴願人應注意而未注意致遲誤報請備查,即難謂無過失,
自應受罰。從而,本件原處分機關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 1萬元罰鍰,揆諸前揭規定,並
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公假)
委員 蔡 立 文(代理)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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