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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4.03.27. 府訴二字第104090436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3年12月23日北市衛食藥字第
10339589700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為○○藥局負責人兼管制藥品管理人,該藥局領有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
自民國【下同】102年7月23日起更名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前管制藥品管理局
)核發之管證字第APA098000010號管制藥品登記證。經原處分機關於 103年11月11日至訴願
人營業場所(臺北市松山區○○路○○段○○號)實施現場稽查時,發現訴願人未依規定將
管制藥品相關簿冊存放置於營業場所,乃現場清點管制藥品數量及品項,嗣訴願人於 103年
11月13日攜帶相關簿冊及憑證至原處分機關所屬聯合稽查隊東區分隊核對相關管制藥品,發
現訴願人持有如附表所列之安邦錠0.5毫克(衛署藥製第057740號)等7項管制藥品,其簿冊
登載數量與實際結存數量有如附表所列不符之情事。經原處分機關於 103年12月17日訪談訴
願人並製作調查紀錄表後,審認訴願人未於管制藥品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及結
存情形,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條例第39條規定,以103年12月23
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339589700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6萬元罰鍰。該裁處書於
103年12月25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4年1月23日向本府提 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
答辯。
理由
一、按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政府......。」第28條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
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前項登載情形,應依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規定之期限及方式,定期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食品藥物局申報。」第39條第 1項
及第 2項規定:「......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
,其管制藥品管理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醫療機構、藥局、獸醫診療機構、畜牧獸醫
機構及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登載簿冊時,應依各藥品
品項分別登載下列事項:一、品名、管制藥品成分、含量、許可證字號、級別、最小單
位及製造廠名稱。二、收入及支出資料,包括收入或支出之日期、原因、數量及下列事
項:(一)收入原因為購買或受讓者,並應登載藥品批號、來源之機構或業者名稱及其
管制藥品登記證字號。(二)收入原因為查獲減損之管制藥品者,並應載明減損管制藥
品查獲證明文號。(三)支出原因為銷燬或減損者,並應載明藥品銷燬或減損證明文號
。(四)支出原因為退貨或轉讓者,並應載明支出對象之機構或業者名稱及其管制藥品
登記證字號。(五)支出原因為調劑、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者,並應逐日詳實
登載病人姓名(或病歷號碼、飼主姓名)及其領用數量。(六)支出原因為調劑、使用
第四級管制藥品者,並應逐日詳實登載總使用量。(七)支出原因為研究、試驗者,並
應登載研究試驗計畫名稱與其核准文號及使用者姓名。三、結存數量。」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本局處
理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罰鍰單位:新臺幣
┌───────────┬───────────────────────┐
│項次 │19 │
├───────────┼───────────────────────┤
│違反事件 │未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
│ │支、銷燬、減損及結存等情形。 │
├───────────┼───────────────────────┤
│法條依據 │第28條第1項 │
│ │第39條第1項、第2項 │
├───────────┼───────────────────────┤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處 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其管制藥品管理人亦│
│ │處以上之罰鍰。 │
├───────────┼───────────────────────┤
│統一裁罰基準 │1.第1次處罰鍰6萬元至16萬元......。 │
└───────────┴───────────────────────┘
臺北市政府92年1月30日府衛四字第09202301700號公告:「......公告事項:本府將管
制藥品管理條例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於104年自行做例行性盤點時發現安邦錠0.5毫克(衛署藥製
字第 057740號)短少68錠、安柏寧錠0.5毫克(衛署藥製字第044685號)短少63錠、宜
眠安錠7.5毫克(衛署藥輸字第018158號)短少23錠、艾斯樂錠2毫克(衛署藥製字第04
2646號)短少2錠,該 4種管制藥品短少係因被偷竊所致。至於丹祈屏錠2毫克(衛署藥
製字第 001646號)簿冊結存量0錠,實際結存量14錠,二者不符之原因乃係患者拿健保
卡來過卡申報及上傳健保局,一直未前來領藥而造成多餘14錠。另達眠伴膠囊30毫克(
衛署藥製字第043079號)及優眠膜衣錠 10毫克(衛署藥輸字第023735號)簿冊結存量0
錠,實際結存量2錠,則係同一管制藥品相互調度之結果所致。
三、查訴願人為○○藥局負責人兼管制藥品管理人,該藥局領有前管制藥品管理局核發之管
證字第APA098000010號管制藥品登記證,其未依規定於設置之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
日之收支及結存情形,有原處分機關 103年11月11日管制藥品實地稽核現場紀錄表(藥
局)、 103年12月17日訪談訴願人之調查紀錄表及訴願人之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等影
本附卷可稽;是其違規事證明確,洵堪認定,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如附表所列之 7項管制藥品或係因偷竊、同一管制藥品相互間之調度或因
患者遲未領藥等情而致簿冊結存量與實際結存量不符云云。按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
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為管
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 1項所明定。次按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登載簿冊時,
應依各藥品品項分別登載品名、管制藥品成分、含量、許可證字號、級別、最小單位及
製造廠名稱、收入或支出之日期、原因、數量及其他法定應登載事項。查本案訴願人所
設置如附表所列管制藥品簿冊其結存數量(詳如附表所示)與 103年11月11日原處分機
關核對清點之實際結存數量(詳如附表所示)並不相符,有前揭訴願人之管制藥品收支
結存簿冊及原處分機關 103年11月11日管制藥品實地稽核現場紀錄表(藥局)等影本附
卷可稽;是訴願人既未依規定於設置之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及結存情形,
自難以遭偷竊、同一管制藥品相互間之調度或因患者遲未領藥等由而邀免其責;訴願主
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 6萬元罰鍰,揆諸前揭規定及裁
罰基準,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附表
┌──┬─────────────┬──────────┬───────┐
│序號│管制藥品名稱 │簿冊結存數量 │實際結存數量 │
├──┼─────────────┼──────────┼───────┤
│1 │安邦錠0.5毫克 │146 │78 │
│ │ (衛署藥製字第057740號) │ │ │
├──┼─────────────┼──────────┼───────┤
│2 │安柏寧錠0.5毫克 │278 │215 │
│ │ (衛署藥製字第044685號) │ │ │
├──┼─────────────┼──────────┼───────┤
│3 │丹祈屏錠2毫克 │0 │14 │
│ │ (衛署藥製字第001646號) │ │ │
├──┼─────────────┼──────────┼───────┤
│4 │艾斯樂錠2毫克 │110 │108 │
│ │ (衛署藥製字第042646號) │ │ │
├──┼─────────────┼──────────┼───────┤
│5 │宜眠安錠7.5毫克 │145 │122 │
│ │ (衛署藥製字第018158號) │ │ │
├──┼─────────────┼──────────┼───────┤
│6 │達眠伴膠囊30毫克 │0 │2 │
│ │ (衛署藥製字第043079號) │ │ │
├──┼─────────────┼──────────┼───────┤
│7 │優眠膜衣錠10毫克 │0 │2 │
│ │ (衛署藥輸字第023735號) │ │ │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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