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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4.07.23. 府訴二字第104090942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送達代收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醫療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4年 4月28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433696400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為○○診所(址設本市內湖區○○路○○巷○○號)負責醫師,經原處分機關於
民國(下同)104年3月27日台北世貿一館春季旅遊展現場查察發現該診所於 Cxxxx櫃位
設置廣告看板,據現場人員表示係販售優惠醫療療程,並擺放載有「世貿優惠○○診所
基本資料表」之空白表格單張,嗣經原處分機關於104年4月10日訪談訴願人,審認該診
所係以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且係第 2次違反醫療法第61條規定,乃依同法第103條第1
項第1款、第115條第1項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醫療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規
定,以104年4月28日北市衛醫護字第 10433696400號裁處書,處該診所負責醫師即訴願
人新臺幣10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104年5月2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因該診所前次違反醫療法案件之裁處日為 102年11月12日
,與本次裁處時間(104年 4月28日)相距逾1年,故本次該診所違規行為應重新計算為
第 1次違規,認原處分認定事實錯誤,乃以104年5月27日北市衛醫護字第 10435256400
號函通知訴願人,並以 104年6月15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435870700號函通知本府法務局
,撤銷上開 104年4月28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433696400號裁處書。準此,原處分已不存
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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