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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5.03.28. 府訴三字第105090428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4年9月16日北市衛食藥字第
10430586900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會同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於民國(下同)104年8
月25日分別至訴願人新北市八里區倉庫(新北市八里區○○路○○段○○巷○○號)及高雄
市仁武區倉庫(高雄市仁武區○○○街○○號)稽查,查獲訴願人所販售如附表所列46件食
品涉有逾有效日期等情事,因訴願人營業地址在本市,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及高雄市政府衛生
局乃分別以104年9月1日新北衛食字第1041651125號及104年 9月1日高市衛食字第104369544
00號函移由原處分機關處理。嗣原處分機關於104年9月4日及9日訪談訴願人之受託人○○○
及○○○並製作調查紀錄表後,審認訴願人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未通報主管機關
及附表所列46件食品涉及逾有效日期、染有蟲體、外包裝標示不全等情事,違反食品安全衛
生管理法第7條、第15條、第2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4條、第47條及統一裁罰基準規定,以1
04年9月16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430586900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 252萬元(違規
食品附表項次 1至36共36項,每項處6萬元;附表項次37至46共10項,每項處3萬元;訴願人
新北市八里區及高雄市仁武區2處倉庫經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未通報主管機關,每處處3
萬元,共計處 252萬元)罰鍰並廢止訴願人食品業者登錄字號。該裁處書於104年9月18日送
達,訴願人不服,於 104年10月16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12月10日補充訴願資
料,105年1月6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
府......。」第7條第5項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
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15條第
1項第3款及第8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
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三、有毒或
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八、逾有效日期。」第 22條第1項規定:「食品及
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
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三、淨重
、容量或數量。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
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
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
標示生產系統。六、原產地(國)。七、有效日期。八、營養標示。九、含基因改造食
品原料。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行
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
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
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第47條第2款及第7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
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
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七、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事項..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本局
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罰鍰單位:新臺幣
┌──────┬──────────────┬─────────────┐
│項次 │14 │23 │
├──────┼──────────────┼─────────────┤
│違反事件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未以中│
│ │一者,進行製造、加工、調配、│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
│ │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事項:(一)品名。(二)內│
│ │、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
│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
│ │之物質或異物……(八)逾有效日│低分別標示之。(三)淨重、│
│ │期。 │容量或數量。(四)食品添加│
│ │ │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
│ │ │加物時,以功能性命名者,應│
│ │ │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五)│
│ │ │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
│ │ │、電話號碼及地址。(六)原│
│ │ │產地(國)。(七)有效日期│
│ │ │。(八)營養標示。(九)含│
│ │ │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十)其│
│ │ │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 │ │。 │
├──────┼──────────────┼─────────────┤
│法條依據 │第15條第1項 │第22條第1項 │
│ │第4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 │第47條第7款 │
├──────┼──────────────┼─────────────┤
│法定罰鍰額度│處6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 │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或其他處罰 │;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
│ │…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
│ │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
│ │……。 │新登錄……。 │
├──────┼──────────────┼─────────────┤
│統一裁罰基準│一、裁罰基準 │一、裁罰基準 │
│ │(一)第1次處罰鍰6萬元至20萬│(一)第 1次處罰鍰3萬元至8│
│ │ 元整,每增加1件加罰1萬│ 萬元整,每增加 1件加│
│ │ 元…… │ 罰1萬元…… │
│ │二、情節重大者,視具體個案裁│二、情節重大者,視具體個案│
│ │ 處罰鍰,不受前開裁處金額│ 裁處罰鍰,不受前開裁處│
│ │ 限制,並得……廢止……食│ 金額限制,並得……廢止│
│ │ 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 ……食品業者之登錄;經│
│ │ 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 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
│ │ 登錄。…… │ 再申請重新登錄。 │
└──────┴──────────────┴─────────────┘
臺北市政府94年2月24日府衛企字第09404404400號公告:「......公告事項:......六
、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七)食品衛生管理法
(按:已修正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訴願人對於遭查獲產品逾有效日期、外包裝標示不全、有蟲體,未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等事實,均未否認,但是否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尚有疑義;又本次查獲有蟲
體之義大利麵條,係訴願人自土耳其進口,麵條無法控制到完全無蟲卵存在,加上臺
灣氣候潮濕高溫,保存不慎就極易滋生蟲卵,且麵條必須高溫煮熟,縱有蟲體也會一
併煮熟,不致對人體健康有危害,何況下游廠商通知該產品有蟲體後,即立即停止販
賣並回收,僅因主觀上認該產品並未直接危害人體健康且不致污染其他產品,才未通
報主管機關。
(二)又本次查獲之逾期產品,均屬報廢品,只因倉儲空間有限,未將報廢品或過期品獨立
存放而造成誤會,又訴願人所進口食品數量龐大,致報廢品產生速度超出處理能力,
日積月累才會遭查獲逾期產品仍存放在倉庫中,此乃訴願人管理之疏失,並非故意貯
存逾期產品。
(三)國外供應商都會依規定貼中文標籤,只因進口數量極大,難免疏漏,此觀之此次查獲
標示不符規定之產品數量不多可得證實,此類情形訴願人都會補貼及修正,確實只是
管理稽查不力,並非故意違規。
(四)縱令訴願人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惟原處分機關究竟如何計算及科處
訴願人 252萬元罰鍰,並未於理由中說明;又訴願人未及時通報主管機關及逾期產品
未報廢等,並非訴願人故意所致,因此裁罰時對於訴願人有利之因素並未斟酌,有違
行政罰法第18條及行政程序法第9條。
(五)原處分除科處高額罰鍰外,同時廢止訴願人之食品業登錄字號,目前訴願人除遭查封
之產品外,尚有 6,139萬餘元之存貨無法繼續銷售,將面臨破產倒閉結果,並影響所
屬員工生計,對於初犯之訴願人而言,原處分就此部分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7條之比例
原則。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販售之附表項次 1至項次32所列32件食品,涉及附表所列逾有效日期違規事實
,項次33至項次36所列 4件食品,涉及附表所列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異物(有蟲體)違規
事實,項次37至項次46所列10件食品,涉及附表所列無中文標示或僅標示品名、容量、
製造日期、有效日期等違規事實,有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年8月25日現場稽查工作日誌
表、扣留文件、物品或設備清單、抽驗物品報告單、產品照片、不符規定食品清冊回報
報表、原處分機關104年9月4日14時30分及9日上午10時調查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104年8月25日陳述意見紀錄表、食品標示稽查違規之標示項目及違規條文紀錄、抽驗物
品收據、產品照片、原處分機關104年9月4日16時及9日中午12時調查紀錄表等影本附卷
可稽;是訴願人之違規事實洵堪認定,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本次查獲有蟲體之義大利麵條必須高溫煮熟,縱有蟲體也會一併煮熟,不
致對人體健康有危害,何況下游廠商通知該產品有蟲體後,立即停止販賣並回收,僅因
主觀上認該產品並未直接危害人體健康且不致污染其他產品,才未通報主管機關;又本
次查獲之逾期產品,均屬報廢品,只因倉儲空間有限,未將報廢品或過期品獨立存放而
造成誤會,並非故意貯存逾期產品;另國外供應商都會依規定貼中文標籤,只因進口數
量極大,難免疏漏,此觀之此次查獲標示不符規定之產品數量不多可得證實,此類情形
訴願人都會補貼及修正,確實只是管理稽查不力,並非故意違規云云。按食品業者於發
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
轄市主管機關;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食品之
品名、內容物名稱等事項,違者處 3萬元以上 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
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
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 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7條第
5項、第22條第1項及第47條第2款、第7款所明定。又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有害人體健康
之異物或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
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者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
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
錄,經廢止登錄者, 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條第1項
第3款、第8款及第44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本案據原處分機關104年11月5日北市衛食藥
字第10441211600號函所附訴願答辯書陳明略以:「 ......理由......四、......(一
) ......就卷附本局104年9月9日調查紀錄......訴願人明知進口之義大利麵必須存放
在適當溫度之冷氣室中保存,否則容易造成長蟲之事實,惟未曾針對義大利麵產品進行
自主檢驗,且未有相關品管流程機制......況該等長蟲之義大利麵,明顯因保存不當,
品質已明顯變質致生內有蟲體之異物,且訴願人已接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零
星下游通知並退貨內有蟲體產品,僅以主觀認定煮熟即可食用,說明該等產品並未直接
危及人體健康,未有科學之佐證,亦僅接受通報產品品質疑慮之下游廠商退貨,未立即
主動辦理該批產品下架回收,並通報主管機關,顯見未善盡管理系爭食品及確保其品質
之責......(二) ......況訴願人遭查獲大量逾期食品,其中如『貝果-肉桂葡萄(有
效日期: 2009年7月3日)』竟已逾長達6年之久,訴願人管理上顯係有貯存逾有效日期
食品之行為,且似非將逾期食品當作廢棄物處理,違規事實,洵堪認定......。」等語
。另據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年8月25日現場稽查工作日誌表所載,於冷凍庫、冷藏庫內
見有逾有效日期產品,未與其他未逾期的產品區隔等情;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4年8月
25日陳述意見紀錄表所載,現場發現多樣食品標示不清及逾有效日期共 50件等情,嗣
經原處分機關於 104年9月9日訪談訴願人之受託人○○○,經其坦承上揭違法情事,並
製作調查紀錄表附卷,依法自應受罰。
五、又訴願人主張裁處書究竟如何計算及科處訴願人 252萬元罰鍰,並未於理由中說明一節
,經查原處分機關於前揭裁處書雖未載明處分理由,惟依行政程序法第 114條第1項第2
款規定,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其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瑕疵,應
視為已補正。本件依原處分機關 104年11月5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441211600號函所附訴
願答辯書理由六所載略以:「訴願人對於罰鍰金額計算疑義部分,原處分機關係依一案
一罰原則,訴願人遭查獲逾期食品共32項......每項裁處6萬元罰鍰,共192萬元罰鍰;
4項義大利麵產品內有蟲體......每項裁處6萬元罰鍰,共計24萬元罰鍰;10項產品外包
裝標示不符規定 ......每項裁處3萬元罰鍰,共計30萬元罰鍰;新北市及高雄市2地倉
儲皆有下游業者通報『○○』義大利麵......內有蟲體,惟未立即主動停止販賣該批產
品及辦理回收,亦未通報原處分機關 ......以 2地倉儲分別計數,各裁處3萬元罰鍰,
共計 6萬元罰鍰;以上合計裁處 252萬元罰鍰......。」該答辯書並以同函副知訴願人
,則前揭裁處書雖未載明處分理由,惟仍應視為原處分機關已補正其瑕疵。復查訴願人
既為食品業者,對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等相關法令自已知之甚稔,並對其販售之食品標
示應盡其注意義務,如有違反,即應受罰;次查本案據原處分機關答辯陳明,訴願人前
已因類似事由經原處分機關分別以 101年7月31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137471800號、北市
衛食藥字第10137471801號及101年8月31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136919200號等裁處書處罰
鍰在案,現再次查獲違規事實,且其 2地倉庫貯存大量逾有效日期食品及內有蟲體之義
大利麵,於管理系爭食品及確保其品質顯有重大過失,是其應受責難之程度顯屬重大,
嚴重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意旨,其
所生影響難謂非屬重大。是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
及所生後續影響重大,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 1項第2款、第47條第7款及統一
裁罰基準規定,以104年9月16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430586900號裁處書處訴願人252萬元
(違規食品附表項次1至36共36項,每項處6萬元;附表項次37至46共10項,每項處 3萬
元;訴願人新北市八里區及高雄市仁武區 2處倉庫經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未通報主
管機關,每處處3萬元,共計處252萬元)罰鍰並廢止其食品業者登錄字號,業如前述,
殊難謂有違反比例原則。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及裁罰基
準所為之處分,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附表:
┌──┬─────────────┬──┬──┬─────────┐
│項次│品名與有效日期 │數量│單位│違規事實及查獲地點│
├──┼─────────────┼──┼──┼─────────┤
│ 1 │○○ blue cheese(1加侖) │ 34 │ 瓶 │逾期(新北市) │
│ │(有效日期:2015年6月8日) │ │ │ │
├──┼─────────────┼──┼──┼─────────┤
│ 2 │捲心菜沙拉醬(1加侖) │ 14 │ 瓶 │逾期(新北市) │
│ │(有效日期:2015年1月21日) │ │ │ │
├──┼─────────────┼──┼──┼─────────┤
│ 3 │○○ Salad Dressing(1加侖)│ 1 │ 瓶 │逾期(新北市) │
│ │(有效日期:2014年6月1日(製│ │ │ │
│ │)) │ │ │ │
├──┼─────────────┼──┼──┼─────────┤
│ 4 │○○酸奶(454g) │ 9 │ 瓶 │逾期(新北市) │
│ │(有效日期:2015年8月3日) │ │ │ │
├──┼─────────────┼──┼──┼─────────┤
│ 5 │○○酸奶(1.36kg) │ 1 │ 瓶 │逾期(新北市) │
│ │(有效日期:2015年7月27日) │ │ │ │
├──┼─────────────┼──┼──┼─────────┤
│ 6 │○○乾酪多多(1包2kg) │ 2 │ 包 │逾期(新北市) │
│ │(有效日期:2015年4月27日) │ │ │ │
├──┼─────────────┼──┼──┼─────────┤
│ 7 │貝果-肉桂葡萄 │ 14 │ 箱 │逾期(新北市) │
│ │(有效日期:2009年7月3日) │ │ │ │
├──┼─────────────┼──┼──┼─────────┤
│ 8 │冷凍脫脂巧克力優果 │ 58 │ 瓶 │逾期(新北市) │
│ │(有效日期:2015年3月13日) │ │ │ │
├──┼─────────────┼──┼──┼─────────┤
│ 9 │○○ 零脂希臘式優格 │ 8 │ 箱 │逾期(新北市) │
│ │(有效日期:2015年8月22日) │ │ │ │
├──┼─────────────┼──┼──┼─────────┤
│ 10 │○○ GRAINS │ 7 │ 盒 │逾期(新北市) │
│ │(有效日期:2015年1月5日) │ │ │ │
├──┼─────────────┼──┼──┼─────────┤
│ 11 │○○輕熟成切達乾酪塊 │ 84 │ 包 │逾期(新北市) │
│ │(有效日期:2014年4月6日) │ │ │ │
├──┼─────────────┼──┼──┼─────────┤
│ 12 │千島沙拉醬(473mL) │168 │ 瓶 │逾期(新北市) │
│ │(有效日期:2014年11月4日) │ │ │ │
├──┼─────────────┼──┼──┼─────────┤
│ 13 │巧克力蛋糕粉 │ 3 │ 盒 │逾期(新北市) │
│ │(有效日期:2015年5月24日) │ │ │ │
├──┼─────────────┼──┼──┼─────────┤
│ 14 │全麥麵粉 │ 3 │ 包 │逾期(新北市) │
│ │(有效日期:2015年5月13日) │ │ │ │
├──┼─────────────┼──┼──┼─────────┤
│ 15 │義大利調味醬 │ 5 │ 瓶 │逾期(新北市) │
│ │(有效日期:2013年5月14日) │ │ │ │
├──┼─────────────┼──┼──┼─────────┤
│ 16 │○○墨西哥番椒 │ 1 │ 包 │逾期(新北市) │
│ │(有效日期:2015年6月25日) │ │ │ │
├──┼─────────────┼──┼──┼─────────┤
│ 17 │比薩起司絲 │ 1 │ 袋 │逾期(新北市) │
│ │(有效日期:2014年10月30日)│ │ │ │
├──┼─────────────┼──┼──┼─────────┤
│ 18 │○○拉絲(加工起司) │ 1 │ 袋 │逾期(新北市) │
│ │(有效日期:2015年3月3日) │ │ │ │
├──┼─────────────┼──┼──┼─────────┤
│ 19 │麵粉薄餅 │ 1 │ 袋 │逾期(高雄市) │
│ │(有效日期:2015年) │ │ │ │
├──┼─────────────┼──┼──┼─────────┤
│ 20 │裹粉花枝圈 │ 19 │ 包 │逾期(高雄市) │
│ │(有效日期:2015年7月21日) │ │ │ │
├──┼─────────────┼──┼──┼─────────┤
│ 21 │藍乾酪絲(碎屑) │ 6 │ 包 │逾期(高雄市) │
│ │(有效日期:2015年5月21日) │ │ │ │
├──┼─────────────┼──┼──┼─────────┤
│ 22 │冷凍黃玉米薄餅 │ 33 │ 包 │逾期(高雄市) │
│ │(有效日期:2015年5月2日) │ │ │ │
├──┼─────────────┼──┼──┼─────────┤
│ 23 │○○青辣椒醬 │ 2 │ 盒 │逾期(高雄市) │
│ │(有效日期:2015年8月11日) │ │ │ │
├──┼─────────────┼──┼──┼─────────┤
│ 24 │油炸調味粉 │ 3 │ 包 │逾期(高雄市) │
│ │(有效日期:2014年10月4日) │ │ │ │
├──┼─────────────┼──┼──┼─────────┤
│ 25 │○○調味粉-黃 │ 1 │ 包 │逾期(高雄市) │
│ │(有效日期:2015年4月15日) │ │ │ │
├──┼─────────────┼──┼──┼─────────┤
│ 26 │○○拉乾酪(綠標) │ 7 │ 包 │逾期(高雄市) │
│ │(有效日期:2012年9月30日) │ │ │ │
├──┼─────────────┼──┼──┼─────────┤
│ 27 │○○拉乾酪 │ 6 │ 包 │逾期(高雄市) │
│ │(有效日期:未標示) │ │ │ │
├──┼─────────────┼──┼──┼─────────┤
│ 28 │○○拉乾酪 │ 5 │ 包 │逾期(高雄市) │
│ │(無標示) │ │ │ │
├──┼─────────────┼──┼──┼─────────┤
│ 29 │○○拉乾酪(藍標) │ 4 │ 包 │逾期(高雄市) │
│ │(有效日期:2015年3月26日) │ │ │ │
├──┼─────────────┼──┼──┼─────────┤
│ 30 │○○拉乾酪(圓柱條) │ 2 │ 條 │逾期(高雄市) │
│ │(有效日期:2014年4月2日) │ │ │ │
├──┼─────────────┼──┼──┼─────────┤
│ 31 │○○生黑巧克力磚 │ 1 │ 包 │逾期(高雄市) │
│ │(有效日期:2015年7月24日) │ │ │ │
├──┼─────────────┼──┼──┼─────────┤
│ 32 │○○ sauce │ 1 │ 罐 │逾期(高雄市) │
│ │(有效日期:2015年7月24日) │ │ │ │
├──┼─────────────┼──┼──┼─────────┤
│ 33 │○○ Spaghetti │1408│ 包 │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異│
│ │(有效日期:2017年11月22日)│ │ │物(有蟲體)(新北市)│
├──┼─────────────┼──┼──┼─────────┤
│ 34 │○○義大利麵 │7279│ 包 │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異│
│ │(有效日期:2018年2月) │ │ │物(有蟲體)(新北市)│
├──┼─────────────┼──┼──┼─────────┤
│ 35 │○○義大利麵 │ 1 │ 包 │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異│
│ │(有效日期:2018年2月) │ │ │物(有蟲體)(高雄市)│
├──┼─────────────┼──┼──┼─────────┤
│ 36 │義大利麵(寬麵)○○號麵 │ 1 │ 包 │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異│
│ │(有效日期:2016年12月22日)│ │ │物(有蟲體)(高雄市)│
├──┼─────────────┼──┼──┼─────────┤
│ 37 │自行分裝五穀雜糧 │ 5 │ 箱 │無中文標示(新北市)│
│ │(有效日期:未標示) │ │ │ │
├──┼─────────────┼──┼──┼─────────┤
│ 38 │○○義大利麵 │ 50 │ 箱 │無中文標示(新北市)│
│ │(有效日期:2018年7月5日) │ │ │ │
├──┼─────────────┼──┼──┼─────────┤
│ 39 │彩色棉花糖(可可粉) │380 │ 箱 │無中文標示(新北市)│
│ │(有效日期:2017年7月23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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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拉乾酪 │ 5 │ 包 │無中文標示(高雄市)│
│ │(無標示) │ │ │ │
├──┼─────────────┼──┼──┼─────────┤
│ 41 │五穀米 │ 1 │ 包 │無中文標示(高雄市)│
│ │(有效日期:未標示) │ │ │ │
├──┼─────────────┼──┼──┼─────────┤
│ 42 │白芝麻 │ 2 │ 包 │無中文標示(高雄市)│
│ │(有效日期:未標示) │ │ │ │
├──┼─────────────┼──┼──┼─────────┤
│ 43 │花生粉 │ 3 │ 包 │僅標示品名、容量、│
│ │(有效日期:2015年12月8日) │ │ │製造日期、有效日期│
│ │ │ │ │(高雄市) │
├──┼─────────────┼──┼──┼─────────┤
│ 44 │○○米 │ 7 │ 包 │僅標示品名、容量、│
│ │(有效日期:2015年9月23日) │ │ │製造日期、有效日期│
│ │ │ │ │(高雄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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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太白粉 │ 1 │ 包 │僅標示品名、容量、│
│ │(有效日期:2016年5月26日) │ │ │製造日期、有效日期│
│ │ │ │ │(高雄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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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高筋麵粉 │ 5 │ 包 │僅標示品名、容量、│
│ │(有效日期:2015年10月1日) │ │ │有效日期(高雄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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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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