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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6.02.22. 府訴三字第106000255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護理人員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5年10月28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53900
5700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原執業登記於○○醫院,擔任護理師,於民國(下同)105年9月 3日離職,惟未依規
定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報請異動備查,遲至105年10月5日始向原處分機關申辦備查,並於
同日以意見陳述書向原處分機關陳述意見。嗣原處分機關審認其違反護理人員法第11條第 1
項規定,乃依同法第39條規定,以105年10月28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539005700號裁處書,處
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000元罰鍰。該裁處書於105年11月1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同年1
1月2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2月12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護理人員法第 5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11條第 1項規定:「護理人員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
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第39條規定:「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
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第4項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
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
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護理人員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本局處理違反
護理人員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略)」
罰鍰單位:新臺幣
┌──────┬────────────────────────────┐
│項次 │4 │
├──────┼────────────────────────────┤
│違反事實 │護理人員停業或歇業時,未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報請原發│
│ │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
├──────┼────────────────────────────┤
│法條依據 │第11條第1項 │
│ │第39條 │
├──────┼────────────────────────────┤
│法定罰鍰額度│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
├──────┼────────────────────────────┤
│統一裁罰基準│1.第1次處3,000元至1萬5,000元罰鍰……。 │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因離職後處理搬家事宜,加上 9月份馬勒及梅姬颱風來襲,
忙碌之餘,遲延2日才辦理歇業手續。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為護理人員,經原處分機關審認其於105年9月3日離職,惟遲至105年10月 5日
始向原處分機關辦理異動備查。其違反護理人員法第11條第 1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
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規定之違規事實,有訴願人服務證明書、臺北市醫事人
員登錄、支援及變更申請書、衛生福利部醫事管理系統醫事人員查詢系統資料等影本附
卷可稽。原處分機關予以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離職後因處理搬家事宜,加上颱風來襲,忙碌之餘始遲延辦理手續云云
。按護理人員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違反者,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護理人員法第11條第 1項及第39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願人於105年9月3日離職,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原為105年10月 2日
前,因是日為星期日,以次日即105年10月3日代之)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惟訴
願人遲至105年10月5日始向原處分機關辦理異動備查,依法即應受罰。又查醫事人員專
業法規之制定係為醫事專業人員之管理、保障醫事專業人員之權益及病患就醫之安全。
訴願人乃醫事專業人員,自應依法主動辦理異動手續,尚不得以因搬家及遭遇颱風而忙
碌為由冀邀免責。本件訴願人既未於離職之日起30日內辦理異動備查,原處分機關審酌
其違規情節,依法處最低額度罰鍰,並無違誤。從而,本件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處訴
願人法定最低額3,000元罰鍰,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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