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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6.12.27. 府訴三字第10600208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醫療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9月7日北市衛醫字第10646557600號裁
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訴願
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訴願之提起,以原
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第 77條第2款規定:「訴願事
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者。
」
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 1項規定:「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第72條
第 1項前段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第73條第
1 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
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二、訴願人係本市「○○診所」(下稱系爭診所)負責醫師,經原處分機關查認系爭診所於
(一)診所網站【網址:xxxxx,下載日期:民國(下同) 106年3月24日】刊登:「…
…皮膚醫學中心……○○……逆齡回春……各大媒體採訪醫師們的專業報導……」(二
)診所部落格(網址:xxxxx,下載日期: 106年3月24日)刊登:「……○○……皮膚
回春……醫生您好,如果 prp不適合打在淚溝和眼週,那麼聚左旋乳酸可以嗎?(一年
多前打過玻尿酸)希望以試試其他方式來改善眼週細紋及凹陷處,謝謝……您好!是可
以的,但是還是要依照您本身紋路深淺來做判斷治療才有比較好的效果!眼週細紋也可
以試試看立體電波!……」(三)診所網站(網址:xxxxx 下載日期:106年4月21日)
刊登:「……逆齡拉提……○○……沒有修復期的回春拉提治療……又稱無創拉皮、縫
線拉皮、Ulta V-lifting、逆齡線、○○、○○……達到緊緻回春的效果……」等詞句
計 3則醫療廣告(下稱系爭廣告),內容涉及誇大療效、聳動用語及無法積極證明廣告
內容為真實之宣傳,屬以不正當方式為宣傳,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7款規定,乃以106年
3月28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641658100號及 106年4月25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642269201號
函通知系爭診所陳述及說明,經系爭診所向原處分機關提出106年4月11日及5月4日陳述
說明書。原處分機關仍審認系爭廣告違規屬實,又訴願人前已因類同違規情節,經原處
分機關以106年4月26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633501500號裁處書裁處在案,本次係第2次違
規,乃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 1款、第115條第1項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醫療法
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等規定,以106年9月7日北市衛醫字第10646557600號裁處書,處訴願
人新臺幣(下同)12萬元(違規廣告共3則,第1則罰10萬元,每增加1則加罰1萬元)罰
鍰。訴願人不服,於106年10月1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查上開裁處書經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1項、第72條第1項前段及第73條
第 1項規定,交由郵政機關按訴願人之營業所(即本市大安區○○○路○○號○○樓之
○○)寄送,於106年9月11日送達,有蓋有訴願人所在之大廈管理委員會章戳、受雇人
簽名之送達證書影本附卷可稽,已生合法送達效力;且該裁處書已載明訴願救濟期間及
收受訴願書之機關。依訴願法第 14條第1項規定,訴願人若對之不服,應自行政處分達
到之次日(106年9月12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又訴願人之地址在臺北市,無在途期間
扣除問題;是訴願期間末日應為106年10月11日(星期三),惟訴願人遲至106年10月12
日始向本府提起訴願,有貼有本府法務局收文條碼之訴願書在卷可憑。是訴願人提起本
件訴願已逾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原處分業已確定,揆諸首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另
本件原處分非顯屬違法或不當,並無訴願法第80條第 1項前段之適用,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2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建 宏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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