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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7.07.04. 府訴三字第1072090905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3月16日北市衛食藥字第
10732322900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於「○○○」網站刊登「○○ 1000毫克 120膠囊 代購xxxxx、○○ 500毫克 120膠
囊 代購xxxxx、○○ 1000mg 30*2罐=60粒、○○500mg Krill Oil 60軟膠囊」等(下稱系
爭食品)食品廣告(下稱系爭廣告)如附表,廣告內容整體訊息涉及誇張、易生誤解,經民
眾於民國(下同) 106年12月17日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檢舉,該署
以 107年1月15日FDA企字第1071200104號函將相關卷證資料移由原處分機關處理。嗣原處分
機關於 107年2月7日訪談訴願人並製作調查紀錄表後,審認系爭廣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以107年3月16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732322
900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7萬元(違規案件共4件,第1件處4萬元,每增加1件
,加罰1萬元)罰鍰。該裁處書於107年3月22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7年4月9日向本府提
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28條第1項、第4項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
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
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第一項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與第二項
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第 4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者,處新臺幣四萬元
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第 55條之1規定:「依本法所為之行政罰,其行為數
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第 3條規定:「實施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廣
告限制規定之行為者,依下列基準判斷其行為數:一、不同品項之產品。二、不同版本
之廣告。三、不同刊播媒介之個數。四、不同日之刊播。」
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第 3點規定:「涉及
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如下:......(二)使用下列詞句者,應認定為
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1.涉及生理功能者:例句:增強抵抗力....
..2.未涉及中藥材效能而涉及五官臟器者:例句:保護眼睛。增加血管彈性......。」
前行政院衛生署(102年7月23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下稱前衛生署)98年10月27日衛署
食字第0980031595號函釋:「食品廣告是否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情節之認定,係
視個案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像、圖案及符號等
,作綜合研判。另,產品宣傳內容如能達到對大眾宣傳之效果,即構成廣告行為......
只要內容涉及違規,即屬違規廣告行為。」
臺北市政府94年2月24日府衛企字第09404404400號公告:「主旨:公告修正......有關
本府主管衛生業務委任事項自即日起生效。......公告事項:......六、本府將下列業
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七)食品衛生管理法(按:已修正為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本局
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罰鍰單位:新臺幣
┌──────┬────────────────────────────┐
│項次 │31 │
├──────┼────────────────────────────┤
│違反事實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
│ │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不實、誇張或│
│ │易生誤解之情形。 │
├──────┼────────────────────────────┤
│法規依據 │第28條第1項 │
│ │第45條 │
│ │第46條第2項 │
├──────┼────────────────────────────┤
│法定罰鍰額度│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
│或其他處罰 │ │
├──────┼────────────────────────────┤
│統一裁罰基準│一、裁罰基準 │
│ │(一)第1次處罰鍰4萬元至20萬元整,每增加1件加罰1萬元……│
│ │ 。 │
│ │…… │
└──────┴────────────────────────────┘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知道有觸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被檢舉的系爭食品 4件都
是○○,才會放置相同重複圖片;此次檢舉為單一事件,且尚未有實質的買賣,雖然有
誤導之疑慮,但已經即時下架刪除,沒有消費者受到誤導,也沒有實質的獲利;對於罰
鍰無力負擔,有經濟上的困難,請以最低罰則從寬處理。
三、查訴願人於網站刊登如附表所述內容之系爭廣告,經原處分機關審認其整體訊息涉及誇
張、易生誤解,有食藥署 107年1月15日FDA企字第1071200104號函暨所附系爭廣告、查
詢之相關資料及原處分機關 107年2月7日訪談訴願人之調查紀錄表等影本附卷可稽,是
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係放置相同重複圖片,而檢舉為單一事件,未有實質的買賣,已經即時
下架刪除,沒有消費者受到誤導,沒有實質的獲利云云。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第 1項規定,對於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且衛生福利部亦訂有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
準,明定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不得宣稱之詞句,以資遵循。又前衛生署98年10月27日衛
署食字第0980031595號函釋示,食品廣告是否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情節之認定,
係視個案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作綜合研判,另產品宣傳內容如能達到對大眾宣傳
之效果,即構成廣告行為,只要內容涉及違規,即屬違規廣告行為。本件依卷附原處分
機關 107年2月7日訪談訴願人之調查紀錄表影本載以:「......問:案內廣告,是否為
臺端所宣播?答:案內廣告是本人刊登,於○○○網路上刊登及販售......已刪除下架
......問:案內產品屬性為何?來源?答:屬一般食品......問:廣告內容述及......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請問......有何說明?答:美國旅遊,因自己多買,
未使用完,只好將產品於網站上拍賣......。」等語,查系爭廣告載有系爭食品之品名
、產品功效、價格、產品照片、賣家資訊 xxxxx、商品編號、付款方式等,藉由傳遞訊
息以招徠消費者循線購買,且載有如附表所述之詞句,其整體傳達之訊息,易誤導消費
者系爭食品具有所述功效,堪認有涉及誇張、易生誤解之情事,依法自應受罰,與訴願
人有無買賣及獲利等情無涉;且查本件訴願人違規案件共4件,第1件處法定最低額 4萬
元,每增加 1件,加罰1萬元,是原處分計處罰7萬元罰鍰,並無違誤。又訴願人縱將系
爭廣告下架,亦屬事後改善行為,不影響本件違規行為之成立。訴願主張,不足採據。
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函釋及裁罰基準,處訴願人 7萬元罰鍰,並無不合,原
處分應予維持。另訴願人倘繳交罰鍰有困難,得參考原處分機關所訂之臺北市政府衛生
局受理行政罰鍰申請分期繳納案件處理原則,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分期繳納罰鍰,併予敘
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附表:
┌──┬─────┬─────────┬───────┬────────────┐
│編號│產品名稱 │刊登網址/下載日期 │違規廣告內容 │檢舉之受理機關/案件編號 │
├──┼─────┼─────────┼───────┼────────────┤
│1 │○○1000毫│http://xxxxx │……(Omega3)有│民眾106年12月17日向食藥 │
│ │克 120膠囊│下載日期:106年12 │助維護心血管健│署署長信箱檢舉/107P0021 │
│ │代購xxxxx │月18日 │康,DHA及EPA亦│ │
│ │ │ │是維護腦部必須│ │
│ │ │ │的營養 │ │
├──┼─────┼─────────┼───────┼────────────┤
│2 │○○ 500毫│http://xxxxx │……(Omega 3) │民眾106年12月17日向食藥 │
│ │克 120膠囊│下載日期:106年12 │有助維護心血管│署署長信箱檢舉/107P0022 │
│ │代購xxxxx │月18日 │健康,DHA及EPA│ │
│ │ │ │亦是維護腦部必│ │
│ │ │ │須的營養…… │ │
├──┼─────┼─────────┼───────┼────────────┤
│3 │○○1000mg│http://xxxxx │……保護眼睛…│民眾106年12月17日向食藥 │
│ │30*2罐=60 │下載日期:106年12 │… │署署長信箱檢舉/107P0023 │
│ │粒 │月18日 │ │ │
├──┼─────┼─────────┼───────┼────────────┤
│4 │○○ 500mg│http://xxxxx │……保護眼睛…│民眾106年12月17日向食藥 │
│ │Krill Oil │下載日期:106年12 │ …Omega-3降心│署署長信箱檢舉/107P0024 │
│ │60軟膠囊 │月18日 │血管風險……減│ │
│ │ │ │低心血管疾病風│ │
│ │ │ │險…… │ │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4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請假
副局長 張慕貞代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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