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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7.08.27. 府訴三字第107209121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送達代收人:○○○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5月10日北市衛食藥字第
    10734041200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6年9月25日上午5時55分至6時37分許在○○股份有限公司第○
      ○頻道○○台刊播「○○」化粧品廣告,內容宣稱略以:「……導出色斑 /閉鎖粉刺…
      …喻為洗的皮秒雷射 一次亮白 4個色階……代謝黑色素 激活膠原蛋白……粉刺減少
      260% 毛孔緊緻增加180% 黑色素減少750% 美白度增加 840%……使用一次 黑色
      素降-84% 使用三天黑色素瓦解達 -380%……」等詞句及圖片(下稱系爭廣告),並
      佐以使用前後比較畫面,經原處分機關查獲,以 106年11月20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6453
      29700號及106年12月28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646979700號函通知訴願人於 106年12月4日
      及107年1月12日前陳述意見,惟訴願人均未提出書面陳述。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刊播
      之系爭廣告內容涉及誇大,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 1項規定,且訴願人前因
      違反同條例同條項規定,經原處分機關以106年6月29日北市衛食藥字第 10635094600號
      、106年8月17日北市衛食藥字第 10638515800號等裁處書裁處罰鍰在案,原處分機關以
      本次係第3次以上違規,乃依同條例第30條第1項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化粧品衛
      生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項次10規定,以107年5月10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73
      4041200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3萬元罰鍰。該裁處書於107年5月14日送達,訴願人
      不服,於 107年6月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依訴願法第58條第 2項規定,以107年7月31日北市衛食藥
      字第1076014533號函通知訴願人,自行撤銷上開裁處書,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
      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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